公司接管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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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2-07-24 公 开 人:北京京延华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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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接管告知书

京延华尚破产函字[2022]001

北京京延华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司”)及贵司股东闫喆英(总经理、执行董事)、范衿(监事)

 202262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北京京延华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2022714日依法指定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案号为(2022)京011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等规定,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相关法律责任

(一)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二)自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送达贵司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贵司及贵司股东、高管等人员不得对公司财产作出任何处分,包括如下行为:

1.无偿转让财产;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进行清偿;

5.放弃债权;

6.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

7.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

8.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在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送达贵司之前,贵司及贵司股东、高管等人员有以上行为的,管理人有权依法追回相关财产,并对贵司有关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二、公司接管

(一)请贵司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管理人移交贵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具体包括:

1.贵司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

2.贵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单、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

3.贵司的总账、明细账、台帐、日记账等帐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

贵司的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

有关贵司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

6.贵司的其他重要资料。

(二)公司的有关人员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应交接的财产、印章、账册、文书等资料的,应当向管理人及人民法院作出书面说明或者提供有关证据与线索。

公司的有关人员拒不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公司有关人员伪造、销毁有关证据材料,隐匿、转移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做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处分、分配公司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涉嫌犯罪的,管理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司有关人员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犯罪的,管理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吴亚君律师

联系电话:18600397929

联系邮箱:wuyajun@zhongyinlawyer.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1-12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100020

 

特此通知。

 

      北京京延华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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