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接管及资料移交责任告知书

关于企业接管及资料移交责任告知书

公开时间:2021-09-28 公 开 人:增城市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水泥制品厂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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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水泥制品厂、增城市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水泥制品厂主管机关增城市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龚子荣:

2021年6月30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增城市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增城市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水泥制品厂(以下简称“水泥制品厂”)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依法指定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担任增城市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水泥制品厂清算组。

清算组成立以后,清算组要履行接管水泥制品厂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职责。为了做好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交接工作,请你方及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禁止未经清算组同意私自处置公司财产、偿还债务、签订合同等损害水泥制品厂的行为,并积极配合清算组的各项工作,及时办理接管手续。《接管文件清单》见附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9条规定:“鉴于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在具体程序操作上的相似性,就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以及本会议纪要未予涉及的情形,如清算中公司的有关人员未依法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资料,清算组未及时接管清算中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清算中公司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清算中公司拒不向清算组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股东未缴足出资、抽逃出资,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等,可参照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方有义务配合清算工作,提供相关企业证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专此告知。

              增城市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水泥制品厂清算组

                                   签署时间:2021年9月28日

 

 

 

 

清算组联系人:冯颖仪

电话:134 2750 8942

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62号颐德中心21楼

邮政编码:5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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