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星石油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 债权申报通知

蓝星石油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 债权申报通知

公开时间:2024-12-17 公 开 人:蓝星石油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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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星石油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债权申报通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于20241031日裁定受理蓝星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星石油公司)破产清算案(以下简称本案),并于20241210日依法指定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为蓝星石油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为保证债权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管理人现向贵方发出债权申报通知。

 

一、债权申报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北京一中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蓝星石油公司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相关债权人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以及由蓝星石油公司提供担保的债权,债权人均可以向管理人申报。

 

二、债权申报期限及申报方式

请按照本通知对债权申报材料的准备要求,于2025210日前纸质申报材料的扫描件发送至管理人联系人邮箱:HW.LXSY@haiwen-law.comzhangqinglan@haiwen-law.com并将纸质版申报材料同步寄至如下管理人收件地址(建议使用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或顺丰快递,申报人应自行承担邮寄费用,管理人不接受以到付方式邮寄的债权申报材料):

收件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20

收件人:张晴岚

电话:135 1109 4043010-8564 0796

 

三、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     《债权申报表》(见附件1

按照《债权申报表》的要求填写债权人基本信息、申报的债权金额、是否为以债务人特定财产提供担保的债权、诉讼仲裁情况以及债权形成的基本情况等事项。

机构债权,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加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人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自然人债权,须由债权人本人签名

各位债权人如认为该表填写空间不够的,可后附续表。

2.     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1)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和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等原件扫描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见附件2

2)委托代理人申报还须提交的材料:机构债权人委托代理人申报的,还须填写并提交《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加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人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扫描件;自然人债权人委托代理人申报的,还须填写并提交《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自然人债权人签字并按手印)和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扫描件。如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当提供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函和律师执业证原件扫描件。

需要注意的是: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债权申报事宜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2)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申报债权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

3)港澳特区居民、港澳特区企业和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以外签署授权委托书,应当经过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者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章转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签署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内地公证机构公证。

4)台湾地区居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以外签署授权委托书,应当通过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渠道办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签署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大陆公证机构公证。

5)经常居所地位于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3如机构债权人与蓝星石油公司发生债权债务后名称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如自然人债权人与蓝星石油公司发生债权债务后姓名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信息页(签字并按手印)

3.     债权人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见附件4

4.     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提交能够证明债权成立、债权金额以及债权相关担保的全部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目录(请在目录中标明文件序号和提供的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名称,见附件5)。

2)合同(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借、贷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等)、协议、备忘录、债券持有人持仓证明等能够证明存在债权关系的文件。

3)各类票据、划账单、汇款单、对账单、提货单、放款凭证、还款明细、银行流水等合同履行凭证。

4)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等相关合同及相关的登记证件(包括但不限于他项权利证)等担保材料。

5)债权的发生及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移、债务承担、合同转让、债权债务重组、抵销、清偿)等材料。

6)债权如涉及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则须提交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皆需提供。

2)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

3)如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还须提交人民法院执行立案通知书(需至少载明执行法院名称、执行法官及其联系方式)、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文件,并应向管理人说明是否已领取部分执行款

4)申报人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须提交诉讼保全申请书、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特别的,如存在胜诉方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胜诉方应自行向法院申请退还案件受理费。如在破产程序中申报案件受理费,须提交法院无法予以退费的证明。

7)债权人主张债权的相关证明资料,如催款、催收通知原件扫描件等。

8利息计算方法及计算过程的书面说明。申报人应说明利息的计算依据(应当明确指出合同约定利息或违约金涉及的具体条款或法律文书涉及的具体判项)、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同时将正常利息与罚息、迟延利息、违约金等分开计算;利息计算如涉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需对相关利率确认过程进行说明;利息计算截止日期为20241031日(含当日)

9)相关公证文书(如有)。

10)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及其金额等情况的其他材料原件扫描件。

11)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其他材料原件扫描件。

12债务如已有清偿情形的,须提供清偿凭证、协议等文件的复印件。本项义务不随着债权申报工作的结束而终止,如前述情况一经发生,债权人即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并补充提供前述资料。

13)如债权本币以外币进行结算/交易的,应以破产受理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交易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后进行申报/计算。

14)如债权人提供的公文书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提交如债权人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后提交;如债权人提供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提交

5.     债权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债权人提交材料的要求

(一)对于债权人提交的复印件,债权人为机构的,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及骑缝章,并需在复印件材料中签注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否则一切法律后果自负字样,同时准备原件备查;债权人为自然人的,由债权人本人或代理人在复印件上签字,并需在复印件材料中签注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否则一切法律后果自负字样,同时准备原件备查。

债权人有义务保证其提交的文件资料与原件相一致,并长期、持续保管相关债权申报资料中复印件所对应的原件,本项承诺在债权人提交复印件资料的同时生效。

(二)如债权人为境外主体,债权人提交的材料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等手续。

(三)债权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提供译文与原文一致的证明材料。

 

五、债权申报的特别提示

(一)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2025210)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如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具体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收取方式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关于财产案件受理费交纳标准,根据补充申报债权总金额按比例分段累计收取;补充申报的债权经法院裁定确认后,管理人将在破产财产分配时直接对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予以扣除。

(二)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三)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提交相关文件材料以证明债权合法有效存在以及债权金额,管理人如认为其提交文件材料不完整,可要求债权人限期内补充提交文件材料。如债权人未按照要求补充资料,或未补充资料的,视为撤回债权申报处理。

(四)债权人虚假申报债权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管理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蓝星石油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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