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炼化鸿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公开选聘审计及评估机构的公告

河北炼化鸿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公开选聘审计及评估机构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2-07-23 公 开 人:河北炼化鸿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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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于二0二一年九月八日作出(2021)冀1023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河北炼化鸿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破产清算,0二一十五日指定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河北拓石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为推进破产清算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公开选聘审计及评估机构对债务人进行破产审计和资产评估。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债务人河北炼化鸿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二00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住所地为河北省永清县别古庄镇徐庄村东,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现股东为杨海春、刘克军,其中杨海春持股比例为78%,刘克军持股比例为22%。

永清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时,河北炼化鸿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资产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

二、报名条件

1.具有法定资质,审计与评估机构可以组成联合体申报;

2.具有破产清算审计、评估业务经验;

3.与本案无利害关系,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4.确定派出的注册会计师、评估师各不少于3人,专业能力能够充分满足清算工作需要。

三、工作内容和要求

1.全面审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

2.审查债务人的资产清册及账目;

3.按管理人要求提交审计报告;

4.根据管理人的平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

5.根据案件情况,完成管理人指派的其他工作。

审计报告应当关注并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审查自公司成立以来如下事项

1.股东出资是否到位,是否有资产转移、抽逃出资的行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是否存在与债务人及债权人的不当交易从而损害债务人的行为,及是否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债务人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就债务人与其他关联方的企业法人人格是否混同独立发表意见;

2.审计机构应当对《企业破产法》第 31、32、33 条规定情形所涉财务行为和会计业务进行全面重点审计,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3.债务人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及其性质;

4.债务人为关联企业、第三方担保的情况;

5.债务人对外投资、第三方代持等情况。

审计机构严格按照上述审计业务要求进行审计,报告中要全部体现。

(二)评估机构

1.在管理人要求的期限内完成对债务人全部资产的评估工作,向管理人提供评估报告;

2.按管理人或法院的要求,就专门问题出具专项报告;

3.按管理人或法院的要求,对评估报告、专项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4.按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

5.根据本案工作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专业服务。

被选定的审计、评价机构,自选定之日起 10 日内派驻注册会计师、评估师进场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出具符合要求的审计、评估报告。

四、审计评估费用

1.在本案程序中因对审计、资产评估工作内容及工作事项进行调整或审计、评估报告过期后管理人要求出具新的或补充审计、评估报告的,不再额外增加费用;

2.如审计、评估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工作的,或所出具的报告存在漏项的,管理人有权相应调减费用;

3.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审计、评估费用的支付时间。

4.管理人不预付审计、评估费用。

五、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应在报名期限届满日前向管理人提交密封的书面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三份,至少应包含如下内容

1.参选意向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委托合同范本;

2.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有效的审计、评估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4.派出本项目的审计师、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及职称证 (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工作人员名单以及联系方式;

5.审计评估相关业绩证明等(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基本情况、本机构及确定派出的人员参与破产案件审计、评估工作经验);

6.本项目的工作计划、工作思路、工作流程、人员安排;

 7.审计评估对本案的适用性、特殊性、审计与评估的协调配合等事项的说明;

8.本机构出具的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机构及人员最近 3 年内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的承诺;

2)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清算所涉不公开信息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 确保审计评估符合准则规定等;

3)保证项目负责人、审计师、评估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本案件中的工作时间,未经管理人同意不得更换派出的人员;

4)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开展工作;

5)保证出具的报告与实际情况相符;

6)按照管理人规定时间及时出具审计、评估报告;

7)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的咨询,负责报告内容的解释工作;

8)明确说明出具审计、评估报告的时间(最晚期限为确定审计、评估机构后 30 日内出具报告)。

9.报价书∶包括全部费用、收取方式等内容。

六、申报方式

现场申报或者邮寄申报。

1.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97号泰莱大厦908、405。

2.联系电话:15030463402,联系人李思远 。

3.申报时间∶自公告之日至 2022 年8月10日17时 30 分止。

七、其他事项

1.管理人评选组根据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各申报机构的资质、规模、经验、报价等综合因素进行评选,择优选定中选机构。

2.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河北炼化鸿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特此公告。

河北炼化鸿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年 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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