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的报告(第三批)

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的报告(第三批)

公开时间:2025-08-27 公 开 人:吴江海悦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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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海悦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的报告(第三批)

吴江海悦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债权人:

2024627日,吴江法院作出(2024)苏0509破申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吴江海悦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悦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24)苏050978号《决定书》,指定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担任海悦公司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勤勉尽责,对海悦公司的债权进行了认真审查。自2025310日管理人提前债权人会议核查第二批债权后,有2家债权人新申报债权,3家债权人的债权因发现新的事实需调整审查结果,现管理人对上述债权审查完毕,将审查认定情况编制形成《吴江海悦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债权表(截止到2025825日)》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一、对于已审查债权的调整情况

2001号债权人苏州源星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债权金额2,800,000.00元,申报普通债权金额444,713.00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管理人审查认定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债权金额2,800,000.00元,普通债权金额295,753.00元。因吴江区人民检察院对该债权涉及到的法律文书已立案监督,故对该债权人债权予以待定。

2470号债权人管嵘磊申报债权金额为4,454,550.00元,申报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债权内容为借款。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管理人审查认定其普通债权金额4,453,350.00元,不予认定债权金额为1,200.00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管理人发现新证据证明债权人债权已经得到部分清偿,故对其债权予以核减。经调整,管理人认定其普通债权金额3,951,594.15元,不予认定债权金额502,955.85元。

2477号债权人何锒钳申报债权金额450,695.51元,申报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债权内容为海悦公司向其购买瓷砖等的货款。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因证据不足管理人对其债权不予认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债权人向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债权确认之诉,现该案已审理完毕,吴江区人民法院做出(2025)0509民初27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何锒钳对吴江海悦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享有199,819.79元普通破产债权,根据该判决结果,管理人认定何锒钳的普通债权金额199,819.79元。

二、新申报债权的审查认定情况

截至2025825日,共有2家债权人新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金额为283,184.00元,申报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截至2025825日,管理人对2家新申报债权审查认定完毕,认定债权金额合计56,015.00元,认定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2486号债权人吴江市金成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申报债权金额227,169.00元,申报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债权内容为装修费用。经调查核实,债权人费用已支付完毕,故对其债权不予认定。

2487号债权人苏州市迈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报债权金额56,015.00元,申报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债权内容为海悦公司使用的电费、拉电费用等。管理人经审查确认其债权金额56,015.00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三、核查债权的方式及异议救济途径

综上,管理人编制了《吴江海悦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债权表(截止到2025825日)》(以下简称《债权表20250825》,详见附件),现将该《债权表20250825》寄送给各位债权人,请各位债权人核查。如债权人对《债权表20250825》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请在会后五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并说明异议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管理人将在收到异议后三日内予以复核并书面答复,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吴江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如债权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或提起诉讼,则视为对管理人的债权审查结果无异议,管理人将据此提请吴江法院裁定确认债权。

特此报告!    

吴江海悦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825

附:《吴江海悦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债权表(截止到2025825日)》

联系地址:苏州工业园区苏桐路372号楼512室冯律师,电话:18550011509


附件

债权核查报告(第三批).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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