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盛泽江闽加油站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案

吴江市盛泽江闽加油站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案

公开时间:2024-05-21 公 开 人:吴江市盛泽江闽加油站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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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盛泽江闽加油站各债权人:

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吴江市盛泽江闽加油站财产管理方案》,江闽加油站在苏州农村商业银行坛丘支行账户内的银行存款,吴江法院已扣划至管理人账户。

现根据《吴江市盛泽江闽加油站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拟订本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一、破产财产总额

截止2024520日,江闽加油站破产财产总额为154874.79元。具体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1

扣划银行存款

154874.79

合计:

154874.79

二、参与分配的债权

截止2024520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总额33170512.48元,均为普通债权。

三、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1、破产费用

截止2024520日,本案已经发生的破产费用、预提破产费用,明细如下表:

序号

费用项目

金额/

备注

1

刻章费

350.00

刻制管理人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

2

公告费

240.00

遗失公告

3

调查费

200.00

至南京调查费用

4

邮寄费

460.00

邮寄材料费

5

预留诉讼费

78470

诉讼费用(诉柯秋水的撤销个别清偿纠纷一、二审费用;诉柯秋水的无效清偿纠纷一、二审费用)

6

其他预留费用

3500.00

邮寄费、公告费、注销税务及工商登记的费用、银行账户管理等费用

7

破产案件申请费

1699

详见备注1

8

管理人报酬

8394.69

详见备注2

小计

-

93313.69

-

备注1:破产案件申请费

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本案破产财产总额为154874.79元,经测算,破产案件申请费为1699元。

备注2:管理人报酬

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吴江市盛泽江闽加油站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报酬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规定比例计算,管理人报酬计算基数(69955.79元)=破产财产总额(154874.79元)-除管理人报酬之外的其他破产费用(84919.00元)。具体计算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12%确定;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10%确定;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8%确定;

根据上述比例测算,管理人报酬金额暂定8394.69元,具体以吴江区人民法院确定的金额为准。

2、共益债务

吴江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江闽加油站破产清算一案后,吴江市云竹纺织品有限公司(简称:云竹公司)于2024426日向管理人提交书面材料,主张“因吴江市云竹纺织有限公司财务人员疏忽将10000元款项汇错,汇入吴江市盛泽江闽加油站账户,请求予以返还”。

经审查: 2024320日,云竹公司老板娘在云竹财务部微信群里通知向中瀚公司的账户打1万元,后云竹财务徐娟娟向江闽加油站账户打款1万元。云竹公司的本意是将款项付给中瀚公司的,因汇错款而打到江闽账户,属于江闽加油站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综上所述,截止2024520日,本案共计发生共益债务1万元。

(二)破产债权的分配顺序

截止2024520日,吴江市盛泽江闽加油站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为154874.79元,优先偿付破产费用93313.69元【包括破产案件申请费1699元、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83220元(含预留费用81970元)、管理人报酬8394.69元】,优先偿付共益债务1万元,余款51561.10元用于清偿破产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破产财产依照职工债权、税收社保债权、普通破产债权、劣后债权的先后顺序受偿。

1、第一顺序

职工债权:无。

2、第二顺序

税收社保债权:无。

3、第三顺序

普通债权:可供普通债权人分配的破产财产金额为51561.10元,参与本次分配的普通债权金额33170512.48元,清偿率为0.1554%

各债权人的清偿金额,详见后附的《吴江市盛泽江闽加油站破产财产分配表》,分配金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舍去后面的数字。

四、对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提存分配额的处置

无。

五、对未受领的分配额的提存

对本次分配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提存的分配额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六、对诉讼或仲裁未决的债权分配额的提存

无。

七、后续补充分配安排

后续,如发现新的可供分配财产或通过诉讼追回财产的,管理人将在扣除相关破产费用后,按照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吴江市盛泽江闽加油站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规则进行补充分配。

八、异议途径

对本实施方案有异议的债权人应在公示后十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债权人的异议由管理人进行审查。经管理人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管理人将对本实施方案予以修正。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管理人将依据本实施方案实施分配。

附:《吴江市盛泽江闽加油站破产财产分配表》

                       吴江市盛泽江闽加油站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吴江市盛泽江闽加油站破产财产分配表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权人

确认金额

债权性质

分配金额

1

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3,832,011.18

普通债权

5,954.94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

13,956,108.62

普通债权

21,687.79

3

吴江市盛泽金涛染织有限公司

1,404,049.61

普通债权

2,181.89

4

上海怔缘企业管理咨询中心

11,459,608.69

普通债权

17,808.23

5

苏州亨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518,734.38

普通债权

3,914.11

 

小计

33,170,512.48

——

51,54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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