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保泽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债权审查规则

贵州保泽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债权审查规则

公开时间:2021-11-06 公 开 人: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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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保泽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债权审查规则

依法对债权进行审查,是债权人会议核查以及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权的前置程序。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债务人的实际情 况,贵州保泽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拟定如下破产债权审查规 则,并依此规则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初步审查。

一、 债权审查基本原则

管理人在接收债权申报材料后,需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真实性、 合法性、关联性等进行全面审查:

1.真实性

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必须有真实、准确、充分的证据证明。管理人 应当就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是否真实存在进行审查。

2.合法性

管理人应当就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 进行审查。

管理人应当就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是否存在超过诉讼时效、担保时 效、执行时效等情形进行审查。凡超过相关法定时效,又无时效中断 或中止证据的,不予确认。

3.关联性

管理人应当就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是否与贵州保泽云进出口贸易 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进行审查。

二、 债权审查方法

1.债权人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与原件进行核对;

2.证据材料保存在政府及法院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向有关政府 部门及法院调查核实;

3.要求债务人提供与申报祐叔相关的财务资料及档案材料;

4.要求债务人通迁自查方式提交债板审查意见;

5.向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管理人员、财务人员进行询问, 并制作询问笔录;

6.要求债权人提供资料及书面说明;

7.向债权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并制作调查和询问笔录;

8.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进行对账;

9.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征询函》;

10.其他有利于查明债权的方法。

三、债权认定标准

管理人结合本案特点、债务人实际情况以及债务人资产现状,对 各类债权审核认定规则公布如下:

-)担保类债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金钱质权)的债权人,可以认 定其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社保、税款债权

税务机关等政府部门就破产企业欠缴的款项及因此产生的滞纳 金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管理人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1.债务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所欠款项及补偿性质 的利息应依法明确确认并列为优先债权,但其中包含的罚款、罚金应 予剔除,不列为破产债权。

2.债务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前因欠缴款项产生的滞 纳金应依法确认并列为普通债权;

3.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应予剔除,不 列为破产债权,但管理人也应当对税务机关的申报进行登记。

税务机关申报债权,管理人可以凭税务机关自己做出的生效行政 决定、上级机关做岀的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行政裁 判文书等依法确认。

社保部门申报债权与税款债权认定标准一致。

(三) 职工债权认定的特殊审查规则

职工债权认定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 释确定,但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如下特殊审查规则以细化认定工作:

1.非自行离职员工的用工关系终止时间为2021415日, 经济补偿金均以该终止时间为准计算。

2.如职工欠薪经法院判决,以法院的生效文书为准。未经法院 判决的员工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结合管 理人调查情况进行认定。自行离职的员工不计算经济补偿金。

(四) 借贷类债权

1.已有生效法律文书的,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数额或者以生效 法律文书确定的计算方式予以认定。

2.未起诉的,本金根据合同约定及借款收据、转账凭证所记载 的实际转款数额予以确认。利息或违约金根据合同或者借条约定按如 下规则认定:

未约定利率的,不计算利息。

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 倍的,按照约定利率计息至2021414日止。

合同约定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或资金占用费、管理 费、手续费等费用的,从其约定,但总额折算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超过部分不予确认。

已支付超过年利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 部分,超过部分应在申报的债权数额中核减。

3.设置抵押、质押担保的借贷债权,就抵押、质押担保物变卖 款项范围内数额作为优先债权,超岀部分均作为普通债权。

4.未设置抵押、质押担保的借贷债权,债权本金及其他损失(含 利息或违约金等费用)均作为普通债权。

(五) 建设工程类债权(含材料款)

1.已有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数额或者以生 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算方式予以认定,债权人如同时申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应有生效法律文书裁判其主张的优先受偿权,或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优先受偿的主张,否则作为普通债权审核

认定。如经过协商债权人放弃或部分放弃其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数额 的,以协商内容结合生效法律文书为认定依据。

2.未起诉的,债权数额按如下规则认定:

与债务人订立有合同或者未订立合同,但与债务人形成书面结算 文件的施工人(或材料供应商),审查后认为其合同或相关结算文件 真实,按合同约定或者按照书面结算文件确认数额,认定为普通债权 (该类施工人未经司法确认其优先受偿权的,不具有优先债权性质)。 与债务人订立有合同或者未订立合同,无书面的结算文件,且工程未 完工的施工人(或材料供应商),管理人对此类债权暂列为待定,需 等工程完结后,再次核算工程款。

与债务人未订立合同也没有结算文件的施工人(或材料供应商), 或提供的文件无法证实债权頁实存在,根据债权頁实性原则,不予其 认定债权

(六) 其他类债权

1.已有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数额或者以生 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算方式依法予以认定。

2.未起诉的,债权数额按如下规则认定:

与债务人订立有合同或者未订立合同,但与债务人形成实质收付

款行为,审查后认为其合同或相关法律关系真实,按合同约定或者按 照书面结算文件、审计结果等确认数额,认定为普通债权。

与债务人未订立合同也没有结算文件、收付款凭证、审计亦无法 确定的,或提供的文件无法证实债权真实存在的,根据债权真实性原 则,不予其认定债权。

(七)不予认定的债权

1.行政、司法机关对债务人的罚款、罚金及其他有关费用;

2.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 保险金的滞纳金;

3.债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行政机构加处 的超过金钱给付义务数额一倍的滞纳金;

4.破产案件受理日以后的债务利息;

5.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6.已过诉讼时效、担保时效、执行时效的债权一律不予确认;

7.管理人或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内解除合同,合同相对方申报的 超出实际损失的赔偿请求或者要求返还定金的加倍部分;

8.超过债权人申报范围的债权;

9.其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不予认定的债权。

四、债权核查程序

核查债权为债权人会议重要职权,请债权人对管理人提交的初步 审核认定的《债权表》记载的内容进行核查。如债权人对已经核定、 不予认定的债权数额有异议,异议处理方式如下:

1.若债权人对管理人的审查结果即《贵州保泽云进出口贸易有 限公司破产案债权表》中记载的本人或他人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在债 权人余拔结策后内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提出;

" I债权异议需爲明债权人名称、编号、异议要求、事实理由,

并附相关证据;

3.债权人也可以在债权人会议结束后15 口内不经管理人复查程

序,直接向审理法院提起诉讼,山法院依法判决;

4.管理人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异

议人;

5.对管理人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债权人自收到复查结果之日 起15 口内向审理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

6.在上述期限内,若债权人未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或未依上 述规定期限提起诉讼,视为债权人对管理人的审查结果无异议,管理 人将申请法院确定裁定确认债权表中无异议的债权。

五、债权补充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在人民法院 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 分配前补充申报。为审查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审查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按下列方式确定: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山补充申报人承担,为 保障破产清算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同时考虑到尽量 减轻逾期申报人的费用成本,经研究决定,管理人将参照人民法院关 于财产纠纷案件收费标准为基础下浮20%收取逾期补充申报债权的 审查费用。收取逾期补充申报债权的审查费用的三分之一归入贵州保 泽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清算财产范围,三分之一归入贵州保泽云进 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所有。逾期申报人不按照本办法缴纳相关审 查费用的,属于未依法申报债权的情形,管理人将不作为债权登记,

逾期申报人也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 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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