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4)川1702破5号之二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4)川1702破5号之二

公开时间:2024-12-09 公 开 人:四川龙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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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702破5号之二

 

申请人:四川龙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6月11日,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刘兴 玉的申请裁定受理四川龙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 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本院进行审理。本院于20248月27日指定四川奥飞律师事务所担任龙博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拟定的《龙博公司破产财产原则性分配方案(草案)》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和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请求本院依法裁定。  

    本院认为,管理人制作的《龙博公司破产财产原则性分

配方案(草案)》载明的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可 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情况、破产财产的分配条件和方式、破产 财产分配的顺序等内容要素齐备,符合龙博公司现有的财产 状况,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裁定予以认可。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 规定,裁定如下:认可四川龙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制作的《四川龙 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原则性分配方案(草案)》。

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 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宣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 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楚   

                                            审判员:廖海洋 

                                                 审判员:王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彭诗云

 

 

 

 

 

 

 

 

 

 

 

附:《四川龙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原则性分配方案 (草案)》


 

 

 

 

四川龙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破产财产原则性分配方案(草案)

 

 、破产财产分配的基本原则

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有关机关制定的规范性 文件等进行合法、公平、有序的分配。

 、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人数、各类债权金额以人民法院 裁定确认的无异议债权或者债权确认之诉的生效文书记载为准。

 、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情况

债务人的不动产“苗木”的变价款扣除担保金额(如有)即 为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今后如追收到财产,将按实际追收 到的金额及财产变现款进行分配,不再另行表决。

 、破产财产的分配条件和方式

(一)破产财产分配条件

1.债权申报、审查、确认程序已经全部完成,或者虽债权保 护未完成但管理人对未决债权进行预估并进行提存;

2.本案破产财产分配原则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由 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或者虽未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但人民法院依法 定程序裁定通过;

3 .债务人已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管理人已取得可供分配的 货币或者其他可以分配的货币之外的资产;

4.管理人根据债权被确认的具体情况,结合债务人破产财产 实际变价结果以及《破产财产分配原则方案》,可制定《破产财 产分配实施细则》,该分配实施细则报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备 案,并在全国破产企业重整案件信息网上予以公示。

(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式

破产财产以货币分配方式为原则无法处置变现的财产(三 次流拍且无法变卖),执行实物分配。

 、破产债权分配的顺序

根据破产财产状况实施分配,破产财产在扣除破产费用和共 益债务、优先债权后,按照职工债权、社保和税款债权、普通债  权、劣后债权的顺序进行分配,同一顺位不足分配的按比例分配, 后续顺位将没有分配。本案的具体分配顺序为:

(一)破产费用。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含破产案件受理费、衍生案件诉讼费、保 全费、鉴定费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 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 人员的费用等为破产费用。受理破产申请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 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 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 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 产费用的,则按比例清偿破产费用。

(二)共益债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 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 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 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 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 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共益债务用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 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共益债务的,则按比例清偿共益债务。

(三)财产担保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   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   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前述特定财产变价款不足清偿全部债权的, 剩余债权依法纳入普通债权清偿。

(四)职工债权。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 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但职工工资中的不合理的绩效工资、奖金等没有优先分配权。 根据规定,由欠薪保障基金等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原则上按  照垫付的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因债务人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 损害赔偿,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其中涉及的惩罚性赔偿除外。破产企业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 算。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  清偿。

(五)税收社保债权。除了上一顺序规定的社会保险之外的 其他社会保险及破产前所欠税收均依法列入本轮清偿顺位。

(六)普通债权。普通债权是不具有财产担保和其他法定优 先债权之外的其他债权。

(七)惩罚性债权。在普通债权清偿完毕后剩余的财产按规 定可以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 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特别说明

(一)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管理人在全国破产企业重整信 息网上公示《破产财产分配实施细则》前),若有其他债权人补 充申报债权的,遵照以上分配方案进行分配,但此前已进行的分 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补充申报债权人应当支付审查和确认补 充申报债权的费用。

(二)破产程序终结后,若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项的情况,仍然按照以上分配方案进行 分配。

(三)待本方案所有债权确认无异议后,管理人将按照本方 案制定分配明细表后实施分配。

(四)因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如果自人 民法院裁定债务人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两年内,追回或发现有可 以追回的破产财产以及破产人其他可供分配的财产的,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债权清偿顺序进行补充分配。

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未提供有效受偿账 户信息和发票的,视为不受领。因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或自身原 因未受领的由管理人进行提存,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提存的偿债资金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债权人仍不领取 的,视为放弃受偿,该提存金额根据债权清偿具体情况按照本方 案确定的债权清偿顺序进行补充分配。

如果债权人放弃受领的分配款、预留的破产费用结余款合计 金额不足500元或者财产数额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按《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不再进行分配, 管理人将依法缴至人民法院破产专项基金账户或达州市破产管 理人协会专用账户。

(五)若执行实物分配,实物分配将按债权人债权先后顺序 及比例进行分配。同时,债权人应当在实物分配前五日内按分配 财产比例向管理人支付相对应的破产费用,否则,视为相关债权 人放弃债权清偿。若相关债权人不接受实物分配或接受后拒绝接 收抵偿物,则视为相关债权人放弃债权清偿,相关实物资产将继 续被纳入分配范围。若实物资产分配完毕后仍有剩余实物资产, 管理人有权将实物资产返还给龙博公司或其股东。

七、本方案的生效和执行条件

本方案在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方可实 施。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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