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南华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债权的公示

关于海南华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债权的公示

公开时间:2025-05-28 公 开 人:海南华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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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华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债权的公示

 

2024年3月3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琼96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海南华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4月22日,指定国浩律师(海南)事务所担任海南华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

经清算组调查,本次确认海南华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债权共计17笔,截止2024年11月30日,尚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住房公积金(以上统称职工债权)的总额为人民币9254187.72元(详见职工债权表)。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日期至2025年6月11日止。

职工从公示之日起15日内对本公示所附清单记载的债权数额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更正。

特此公示。

海南华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5年5月27日

 

 

附:1.《海南华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债权表》

2.清算组联系方式:张律师,15348878412,电子邮箱hxqiangqing@163.com

 

 


海南华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职工债权表编制说明

 

1、海南华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债权表》海南华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橡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员工转正申请表》《员工调薪记录表》《离职申请表等资料为基础,结合清算组调查情况编制。

2、本职工债权表编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

3、本批次调查并公示的职工债权主要是:截止劳动合同解除之日,华橡公司尚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4、依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华橡公司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纳入本次职工债权公示范围,按照拖欠职工工资性质清偿。

5华橡公司于2023年9月1日被判决解散,2024年3月3日被裁定强制清算。2024年12月12日,清算组发布《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华橡公司职工劳动合同自2024年11月30日解除。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2024年3月及3月之前仍按原工资标准计算欠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2024年4月至11月,按照澄迈县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欠付职工工资,并按法定最低缴纳标准计算2024年4月-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6、经了解,2019年5月开始,海南华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内部函件方式,陆续将职工薪酬发放、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交安排在华橡公司子公司海南安顺达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安顺达公司”),本次职工债权审查,将安顺达公司代华橡公司支付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列入职工债权。

7、安顺达公司代付华橡公司工资至2024年1月,按原工资标准计算并代付华橡公司社会保险至2024年6月,按原工资标准计算并代付华橡公司住房公积金至2024年2月。因2024年4月-11月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应以澄迈县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按照法定最低缴纳标准计算,故按原工资标准计算并代付的社会保险,超出按最低工资标准及法定最低缴纳标准计算的部分,清算组予以扣减。

8清算组依据现有资料对华橡公司欠缴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情况进行调查,如后续在办理补缴等相关业务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计算欠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金额与清算组计算不一致的,以政府相关部门计算结果为准。

9、本职工债权表中确认的海南华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欠付的职工工资、补偿金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优先清偿。

10、基于本强制清算案件办理效率性考虑,后续在补缴职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的过程中,如有职工个人需承担的部分,从依法确认的职工债权中代扣代缴。

11、依法确认的职工债权,如在财产分配方案执行过程中需向税务机关代扣代缴相应税款,依法按税务机关要求执行。

 

海南华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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