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可分配方案民事裁定书

认可分配方案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3-09-15 公 开 人:太仓市惠源化纤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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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 0585 破 73 号之一
申请人:太仓市惠源化纤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 年 9 月 5 日,太仓市惠源化纤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太仓市惠源化纤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故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认为,太仓市惠源化纤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应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太仓市惠源化纤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判 员
王云超
二○二三年九月十日
法 官 助理
刘敦根
书 记
夏成程

附:太仓市惠源化纤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太仓市惠源化纤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各位债权人及债权人代表:
鉴于太仓市惠源化纤有限公司(简称:惠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较为清晰,为提高破产审判效率,降低破产程序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基于管理人调查发现的债务人财产和债权审查确认的状况,管理人特制定本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待法院裁定确认无争议债权、宣告债务人破产后,管理人完成债务人资产清收后,管理人将直接根据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的分配规则计算具体分配数额,向债权人告知后进行分配。
一、分配原则
本次分配遵循公平、公正、有序的原则,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进行分配。
二、分配方式
本案以货币形式进行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实施转账支付。若本次分配方案通过后,管理人通过诉讼等途径另行取得可分配资金的,一同计入可分配破产财产并按照本分配方案设定的规则实施分配,不再另行表决。
三、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截至 2023 8 9 日,共有 3 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总金额为 16,206,252.16 元,管理人对上述 3 家债权人所申报债权进行了初步审查,确认 3 家债权人的债权总金额为11,219,455.47 元,其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金额 0 元 、税收债权 0 元 、社保债权 0 元 、普通债11,219,455.47 元 。待异议期满,管理人即将提请法院裁定确认上述债权。(债权人名称及债权金额详见债权表)
注:本案所有向管理人申报且经太仓市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方可参加本案破产财产的分配。
四、债务人财产情况
目前债务人尚无破产财产。
五、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一)截至 2023 8 17 日已发生的破产费用1.管理人刻章费用:160 元;22.公告挂失费用:200 元;3.邮寄快递费用:100 元;
4.异地调查交通费:352 元;5.材料费:50 元;6.税务罚款:1170 元。上述费用暂计 2032 元,目前均由管理人垫付。
(二)共益债务
本案未发生共益债务。
(三)预计发生的费用
1.破产案件受理费;
2.办理公司注销等费用;
3.邮寄快递费;
4.其他管理人执行职务可能发生的费用。
上述费用均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

(四)管理人报酬

管理人报酬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以下简称“管理人报酬规定”)2 条的规定,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计算收取:不超过 100 元(含本数,下同)的,按 12%确定;超过 1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按 10%确定;超过 500 万元1000 万元的部分按 8%确定;超过 1000 万元至 5000 万元的部分按 6%确定;超过 5000 万元至 1亿元的部分,按 3%确定。

管理人报酬收取时间为破产财产最后分配之前一次性收取。
六、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一)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41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为破产费用。《企业破产法》第 42 条规定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等为共益债务。《企业破产法》第 43 条之规定,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由

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113 条的规定,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破产财产依照职工债权、税收社保债权、普通破产债权的先后顺序受偿。

(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分配
截至 2023 8 17 日已经发生的破产费用为 2032 元,预计后续还将发生破产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注销公司的费用等破产费用以及共益债务,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的为准。惠源公司的破产财产在清偿上述费用后如有剩余款项的,剩余款项将依照职工债权、税收社保债权、普通破产债权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
(三)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法律规定,破产财产依照职工债权、税收社保债权、普通破产债权的先后顺序受偿,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1. 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 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 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七、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法
1.本方案实施的前提是:待本案债务人有破产财产,且法院作出确认无异议债权的裁定后,管理人将及时编制《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案》向债权人进行送达,并在全国破产重整信息网上公示。对该实施方案有异议的债权人应在公示后十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异议。债权人的异议由管理人进行审查;经管理人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管理人将对《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案》予以修正。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管理人依据《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案》实施分配。
2.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3.本次分配采用货币方式进行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的银行账号,实施转账支付。若债权人变更账户的,须应于分配方案实施前 3 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若债权人提供账户错误或账户变更未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而导致的损失,由该债权人自负。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118 条的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 2 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上述期限内不提供或提供错误的账户信息,导致无法收到管理人分配额的均视为不受领,不受领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
5.管理人在本分配方案表决通过后(含破产程序终结后)如发现新的可供分配财产的,管理人将在扣除相关破产费用后按照本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规则进行补充分配,不再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123 条的规定,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如发现应当追回的财产或可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或破产基金。
以上分配方案请债权人会议予以审议并进行表决。
太仓市惠源化纤有限公司管理人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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