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提请债权人核查债权的情况报告

莱阳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提请债权人核查债权的情况报告

公开时间:2023-03-06 公 开 人:莱阳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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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阳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提请债权人核查债权情况报告

2020建通破管字第100

莱阳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

莱阳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管理人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对未尽债权继续补充审查。审查情况具体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参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消费者购房户优先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和抵押权,存在以房抵债、以房担保情形的购房申报按基础法律关系处理。补充审查情况如下:

1、确认董英飞李明宇5户债权人享有购房户优先权确认董英飞李明宇5户债权人享有违约金共计280494.36元,违约金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2、确认1户债权人宫晓峰不享有购房户优先权,确认普通债权金额为114170.00元;

3、确认闫世腾李雪慧4户债权人共申报6套房产,因证据材料不足,申报主张不成立。

具体详见《莱阳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提交债权人第三次补充核查购房类债权表》)。

 

现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将本次补充审查结果债权人核查核查期限截止到2023年3月10日17时。债权人如对自身债权或其他人债权确认结果有异议,应于核查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提出,说明异议理由并附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核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向莱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救济。

截至目前,尚有申报人存在提交申报资料不完整的情况,如购房类债权申报人未提供银行转账凭证、现金取款凭证、现金能力或来源等资料以证明购房款实际支付情况,现管理人再次提请各位申报人尽快补足。后续,管理人将继续推进债权审查及核查工作。

特此报告

        莱阳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37

附:莱阳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提交债权人第三次补充核查购房类债权表


附件

莱阳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提交债权人第三次补充核查购房类债权表.xls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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