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公开时间:2024-08-12 公 开 人:南通宏盟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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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2024)060297

南通宏盟 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财务人员:

本院根据陈威的申请,于 2024 7 30 日裁定受理南通宏盟 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 为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或终止)之 日,你应当承担下列义 务:

一、 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 15 向本院提交财 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 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 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 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 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席债权 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 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 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 2024 9 27 9 30 分于本 院二区(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江海大道 481 号)302 法庭召 开,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


附件

3通知债务人及法定代表人--破97号(宏盟公司)(最终稿已签章版).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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