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案件进展情况的报告

关于案件进展情况的报告

公开时间:2024-06-27 公 开 人: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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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金阳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鑫海公司诉讼确认债权纠纷案件进展情况的报告

                                          (2023)1202金阳光破管字第040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各债权人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320作出(2023)苏12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高新区支行申请泰州金阳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阳光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同日指定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23518作出2023)苏120243决定书,指定江苏运泰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泰州市鑫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海公司”对部分债权提出异议,经管理人复核后,鑫海公司就薛晓果、孙晓芳两债权事宜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该院作出(2023)苏1202民初6730号民事判决,法院确认薛晓果债权总额44002658.5元,驳回原告泰州市鑫海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作出(2023)苏1202民初6732号民事判决,法院认为孙晓芳主张债权中3847286元有相应的依据,超出该部分的主张未充分依据,遂判决确认孙晓芳债权金额3847286元。

管理人认为两判决结果不损害其他各债权人利益,经管理人沟通相关当事人,鑫海公司、薛晓果、孙晓芳均未提出上诉,鉴于各当事人均表示未提出上诉,故上述两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报告!

 

泰州金阳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0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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