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

瑞昌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

公开时间:2025-09-23 公 开 人:瑞昌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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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方式: 报名截止时间: 2025-10-23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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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昌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

 

2025年1月26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瑞昌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2025年4月21日指定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担任瑞昌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为维护瑞昌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资产价值,优化资产结构,助力华盛公司重整成功,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购房户合法权益,管理人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现就招募事项公告如下

一、华盛公司概况

(一)工商登记信息

名称

瑞昌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48159886016X5

住所地

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财富大厦2栋一层47-48号商铺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吁利波

注册资本

 2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2629

 

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股权结构信息

序号

股东

持股比例

认缴出资额

首次持股日期

1

杨官印

70%

1400万元

2015129

2

吁利波

30%

600万元

2014年1222日

二、开发项目建设及资产情况

一)项目建设情况

2013年6月17日,华盛公司竞得瑞昌市公园路南侧、洋鸡山路东侧地块(宗地编号:DGO2013017),面积48966.7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年期为40年。后在该地块上开发建设“汇融·财富大厦”项目(以下简称“财富大厦”),项目共分三期,原规划建筑面积117485平方米,容积率3.6。

(一)项目一期1、2、3栋已建设完工,已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条件

(二)项目二期尚未建设完工。项目二期建筑主体4、5、6栋,其中4栋已封顶并完成外墙、窗户5栋已经构筑主体框架模板,差一层未完工6栋已经构筑主体框架模板,差五层未完工;地下室二次结构、人防区域未完工。

(三)项目三期为未开发净地,原规划拟建41层城市综合体。

(二)资产情况

华盛公司的资产主要为财富大厦项目土地使用权、未售房产在建工程、房屋构筑物及机器设备等,经管理人委托评估机构初步评估,华盛公司现状价值为373039854.02元,假设二期4#、5#、6#开发完成的价值为520696324.20元,具体资产价值以评估机构出具的正式评估报告为准。

三、项目资产优势

财富大厦项目坐落于瑞昌市公园路南侧洋鸡山路位于瑞昌市城东中心发展区域,项目区位优势显著:

一)楼盘品质高产品具有较高性价比

财富大厦项目规划设计理念先进、交付品质较高,5.4米层高,套内可使用面积大,开创跃层墅居格局,符合当代县城居民对品质生活的追求

二)教育配套资源丰厚

财富大厦项目毗邻赛湖中学、瑞昌市第四小学、瑞昌市第七小学、瑞昌市第八中学、瑞昌早校(幼儿园),同时靠近瑞昌市第六小学、瑞昌市铜城学校、瑞昌市第四中学、瀼溪民办高级中学、瑞昌市第七中学、瑞昌市第二中学,教育配套资源丰厚。

三)生活配套齐全

1.商业配套:财富大厦项目靠近瑞昌市五里桥商业街、瑞昌城市广场、联盛购物广场,且项目自带商圈,德民乐超市已入驻,生活气息浓厚。

2.医疗配套:财富大厦项目靠近瑞昌市中医医院、瑞昌金桥中医医院,距离瑞昌市人民医院仅10分钟车程,医疗便利。

3.市政配套:财富大厦项目距瑞昌市人民政府直线距离约1.2公里靠近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瑞昌市税务局、瑞昌市民政局等政府机关办事单位,政务服务便利;且距离天嗣山公园、安定湖公园仅5分钟车程,市政配套齐全。

(四)交通便利通达

财富大厦项目瑞昌汽车站约1.2公里、瑞昌站1.9公里瑞昌西站约6公里,通过公园路洋鸡山路黄金大道、铜城大道相通,辐射全城交通动线出行交通便利。

华盛公司负债情况

截至2025年7月28日,管理人共接受239笔债权申报,债权总金额为1090474181.85元,其中债权本金514845568.85元、债权利息573941488.24元、其他费用1687124.76元。经初步审查,确认债147确认债权金额为686198371.86元,其中债权本金为458644651.48元,债权利息为226440432.39元,其他费用为1113288.00元;不予确认的债权金额为191904712.30元;暂缓认定债权金额为73419407.61元。

初步审核的职工债权金额为8959593.84元,具体职工债权金额需以职工债权异议复核后数据为准。

华盛公司实际负债以债权人申报、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为准。

五、重整投资人招募须知

(一)基本条件

1.投资人应当是具备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在中国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营利性组织,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名单,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2.投资人应拥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进行重整投资,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债务且到期未清偿的情况,能够出具相应的资信证明或履约能力证明。

3.投资人应具备与华盛公司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住宅、商业开发能力,有成功处置烂尾楼经验的可适当优先。

4.投资人亦可自行组成联合体参与投资(如财务投资人、产业投资人联合体),联合体中各投资人均需符合上述条件。组成联合体的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联合体各成员间应当明确牵头方,说明成员组成、合作方式、职责分工及权利和义务。 

(二)报名期限、地点及联系人

1.报名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0月23日止。期限届满后,管理人有权根据重整工作进展合理调整招募工作。

2.报名地点: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公园路汇融财富大厦二期项目部办公室或江西省赣州市蓉江新区启迪科技城B1栋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3.联系人:易律师15779709080,吴律师13627045010。

)报名时需提交的材料

1.报名书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意向重整投资方案内容须包括二期、三期项目工程造价及依据、项目三期规划、工期计划安排、取费标准、垫资方式及最大可承受的垫资金额说明投资人参与本案重整的优势履行重整投资义务的担保措施)、对尽调等过程中获取的涉华盛公司全部信息予以保密的承诺等,报名书密封后提交给管理人。

2.投资人简介(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资格、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历史沿革、组织机构、资产负债等信息;如为联合投资人,需提供双方联合协议,协议中应约定各主体的角色分工、权利义务、投资比例等,联合投资人相互之间应承担连带责任)。

3.投资人的主要业务(业绩)情况、近三年度的主要财务指标(含资产、负债、主营收入、净利润、现金流等)。

4.资质、资信证明及履约能力证明(主要为银行存款证明、主要资产权属证明、主要银行账户的大额资金流水往来、投资资金来源证明等)。

5.股东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同意参与投资的决议原件;

6.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7.如委托他人参与尽调、遴选谈判等事宜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受托人信息(含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权限及期限、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

8.其他材料。

前述材料中的复印件,自然人签名捺印、企业法人或其他营利性组织应加盖投资人印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在报名时提交原件予以核对,报名材料由报名人自行编排并装订成册(除密封的报名书外),并交至管理人处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材料管理人作为本次工作底稿,不予退回。

(四)磋商选任程序

1.意向投资人需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的,可以向管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管理人接到申请即安排配合意向投资人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2.意向投资人尽职调查期间,管理人有权对意向投资人进行反向尽职调查,意向投资人应当充分配合。意向投资人应严守保密义务,不得将所取得的任何信息用于参与重整投资人招募之外的任何目的。

3.意向投资人决定报名参与重整投资人选任的,应当在报名截止日前根据公告要求提交报名材料,并向管理人缴足报名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

报名保证金收款账户信息:

户名:瑞昌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账户:792901581100019;

开户行: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瑞昌支行

4.在意向投资人提交投资意向书及《重整投资方案》后,管理人将及时征求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债权人意见,并向意向投资人提出调整建议,意向投资人根据调整建议向管理人反馈调整后的《重整投资方案》。

5.本案将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选定重整投资人,由法院、债权人代表、管理人以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代表共同组成评审小组与投资人进行磋商,最终择优选定投资人。本次评审将对意向投资人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进行重点评审。关于评审磋商工作的具体流程、要求和时间安排由管理人另行通知。

6.经评审,意向投资人需在被确定为中标重整投资人后5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缴足投资保证金人民币500万元(前期已缴纳报名保证金将一并转化为投资保证金);重整投资人确定后,应按照管理人的要求签署《重整投资协议》,以便管理人及时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六、其他事项

1.本次招募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对所有投资人均平等适用。

2.本公告所涉华盛公司资产等相关情况仅供参考,不构成债务人和管理人的任何承诺保证,不作为投资建议,意向投资人应以自行尽职调查结果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意向投资人开展尽职调查所需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3.管理人有权视本案实际情况调整招募进度或公告内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4.本公告解释权归属于管理人,如有变化,以管理人的通知为准,管理人招募投资人的全部过程均接受瑞昌市人民法院的监督。

热忱欢迎社会各界前来洽谈,参与投资。

特此公告

 

瑞昌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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