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整计划(草案)公告

关于重整计划(草案)公告

公开时间:2024-10-23 公 开 人:方正宽带网络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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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各债权人、出资人:

20236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北京白云艾赛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方正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24123日,裁定受理方正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宽带公司”或“债务人”)、北京数字家园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数字家园公司”或 “债务人”)实质合并重整一案(以下简称“本案”);并指定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担任方正宽带公司、数字家园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已向人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并通过以下方式向各债权人、出资人提交:

方式一:向债权人填写的电子邮箱地址发送完整版重整计划(草案);或向身份证地址邮寄纸质完整版重整计划(草案);

方式二:管理人在方正宽带公司营业场所及管理人办公场地张贴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可现场查阅并现场取得完整版重整计划(草案);

方式三: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示。考虑到重整计划(草案)完整版涉及债务人公司相关保密信息,故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公示重整计划(草案)摘要。债权人可与管理人联系,在管理人核实债权人身份后,管理人将向债权人发送完整版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管理人已将《方正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数字家园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有关方正宽带公司、数字家园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时间将另行通知。

 

以下为重整计划(草案)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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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草案)摘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123日作出(2023)京01破申10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方正宽带公司、数字家园公司实质合并重整一案;并于202426日作出(2023)京01232号之一号民事决定书,指定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担任方正宽带公司、数字家园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

截至目前,管理人已基本完成对重整主体的债权申报审查、资产审计评估、引入重整投资人等重整所需的基础工作。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方正宽带公司、数字家园公司实际情况,制作了本重整计划草案,供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并由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

摘 要 正 文

一、基本情况

1.1债务人基本信息

详见《重整计划(草案)》正文

1.2主营业务及经营状况

详见《重整计划(草案)》正文

1.3 资产情况

1.3.1审计情况

2023630日为基准日,债务人经审计的账面资产总额为247,151,700.49元,主要由固定资产及使用权资产、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及其他应收款等资产构成。

1.3.2评估情况

2023630日为基准日,方正宽带公司和数字家园公司的资产的市场价值为147,594,011.52元,清算价值为35,021,010.30元,资产主要由固定资产及使用权资产、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及其他应收款等资产构成。

1.4负债情况

1.4.1 债权申报情况

截至20241023日,管理人共收到187家债权人申报的304笔债权,合计申报金额3,152,406,518.84元。无税务债权、社保债权、医保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

1.4.2 债权审查及确认情况

截至20241023日,上述已申报债权中,经管理人初步审查认定的债权总额合计为2,769,595,828.30元,涉及162家债权人的274笔债权,其中:确认普通债权2,764,323,343.59元,涉及152家债权人253笔债权。除已申报债权外,77笔债权为管理人在核查职工债权过程中调整至普通债权,金额共计4,192,357.28元,故确认普通债权共计2,768,515,700.87元,涉及159家债权人的260笔债权。

管理人确认劣后债权1,080,127.43元,涉及8家债权人9笔债权。

管理人不予认定的债权金额合计为5,567,700.61元,涉及4家债权人的6笔债权。

暂缓确认债权合计67,495,162.55元,涉及32家债权人37笔债权。

上述已核查债权中,管理人已向北京一中院申请裁定确认的债权总额为177,311,849.52元,涉及40家债权人的67笔债权,其中:普通债权177,195,017.82, 涉及40家债权人的47笔债权;劣后债权116,831.70元,涉及22笔债权。

1.4.3 职工债权调查情况

截止至20241023日,经管理人调查、公示,债务人欠付575名职工工资、经济补偿金,合计职工债权共计37,252,093.86元。

1.4.4 未申报债权

方正宽带公司及数字家园公司账面负债的核查情况,方正宽带公司及数字家园公司有记载但未申报的债权金额88,371,277.90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1.5 偿债能力分析

1.5.1 偿债能力情况分析

如债务人破产清算,假定在破产清算条件下其财产均能按照清算价值顺利快速变现,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方正宽带公司及数字家园公司普通债权清偿率在假定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清偿率为0.00%

具体计算过程详见《重整计划(草案)》正文。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1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债务人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如债务人破产清算,现有资产在清偿各类债权后已无剩余资产向出资人分配,出资人权益为零。

2.2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及内容详见

详见《重整计划(草案)》正文。

2.3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

详见《重整计划(草案)》正文。

三、债权分类调整清偿方案

3.1债权分类调整情况

详见《重整计划(草案)》正文。

3.2 债权清偿方案

3.2.1 职工债权

本次重整计划(草案)对各职工债权组均提供“以股抵债”及“现金清偿加以股抵债”两种偿债方式供职工债权人选择,各方案职工债权清偿率均为100%。具体详见《重整计划(草案)》正文。

3.2.2 普通债权

本次重整计划(草案)将通过以股抵债的方式对普通债权进行清偿。具体详见《重整计划(草案)》正文。

    3.2.3 劣后债权的处理

在普通债权未获全额清偿前,依法不安排偿债资源。

 3.3其他事项

详见《重整计划(草案)》正文。

四、重整经营方案

详见《重整计划(草案)》正文。

4.3 公司治理结构

4.3.1 重整后的公司架构

重整投资人完成出资后受让方正宽带公司17%股权,剩余83%股权将由重整计划(草案)中选择“以股抵债”方式受偿的债权人按比例持有,为使方正宽带公司满足公司治理要求,便于债权人行使股东权利,将设立持股平台及转股平台。

有关重整后公司架构的其他内容详见《重整计划(草案)》正文。

4.3.2 公司内部治理

详见《重整计划(草案)》正文。

五、重整计划的生效

5.1重整计划的批准及其效力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的,需依法向北京一中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如未通过重整计划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的,管理人保留向北京一中院申请依法批准重整计划的权利。

经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投资人等利益相关方均具有约束力;且重整计划的效力及于前述利益相关方的承继方或受让方。

5.2重整计划未获批准的处理

如重整计划未获得通过且未能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法院批准,或者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批准的,管理人将依法申请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六、重整计划的执行与监督

6.1 重整计划执行与监督

6.1.1执行与监督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九十一条规定,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债务人按照重整计划执行。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债务人应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对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债务人财产状况以及影响重整计划执行的其他重大事项等,应及时向管理人报告

6.1.2 执行和监督期限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和监督期限均为6个月,均自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

有关执行和监督期限的其他内容详见《重整计划(草案)》正文。

6.2 执行措施

6.2.1经营管理事务安排

债务人的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由重整主体自行负责,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实施,管理人负责监督。

6.2.2 股东配合事项

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

1)债务人的新股东需按时出席债务人股东会,并依法确定重整后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企业组织架构等治理事项,修改公司章程。

2)债务人的新股东需配合办理企业登记事项变更。

6.2.3 设立债转股平台,完成债转股登记

详见《重整计划(草案)》正文。

6.2.4 执行期间诉讼案件的处理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债权确认之诉,及此前未审结的相关诉讼、仲裁,已经由管理人接管的,继续由管理人负责处理。

重整计划(草案)经法院裁定批准后新发生的诉讼、仲裁案件,由债务人自行处理。

6.2.5 破产费用的支付

详见《重整计划(草案)》正文。

6.2.6 债权人的协助配合义务

详见《重整计划(草案)》正文。

6.2.7 偿债资源分配

详见《重整计划(草案)》正文。

6.2.8 偿债资源的预留和处理

详见《重整计划(草案)》正文。

 6.3法院协助执行事项

详见《重整计划(草案)》正文。

6.4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6.4.1 执行完毕的认定

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重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

1)重整投资人按照重整计划(草案)规定支付了投资款;

2)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当期应付的共益债务已经支付完毕,或已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3)根据重整计划规定,转股平台企业、持股平台企业均已设立完成,重整投资人、转股债权人持有相应有限合伙份额,或者已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予以提存;方正宽带公司100%股权变更登记至持股平台企业名下。

4)根据重整计划应当现金清偿的债权已经清偿完毕或者提存至管理人账户,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另行达成清偿安排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股东、投资人等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的,视为债权人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获得清偿;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管理人可以向北京一中院申请作重整程序终结的裁定。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债务人向管理人提交重整计划执行报告,管理人向北京一中院提交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报告

6.4.2 执行完毕的效力

重整计划(草案)被法院裁定批准后,对债务人的全体股东、债务人的全体债权人、投资人等均有约束力,且重整计划(草案)对相关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效力及于该项权利义务的承继方或受让方。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权,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债务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依法将形成对第三方的追偿权。该追偿权将由债务人享有,追偿所得归债务人所有。

6.4.3 执行不能的后果

债务人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不执行或者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法院有权应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6.5 重整计划中管理人的监督职权

监督期限内,债务人应接受管理人的监督,按照管理人要求及时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公司财务状况,以及重大经营决策、财产处置等事项。

 

七、其他事项

详见《重整计划(草案)》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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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重整计划(草案)摘要,因距方正宽带公司、数字家园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尚有一段时间,期间可能涉及新申报债权审查认定等事宜,故本重整计划(草案)内容可能存在非实质性修改情况,特向各债权人、出资人说明。

 

 

 

特此公告。

方正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北京数字家园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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