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终结苏州美凯龙爱家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公告

拟终结苏州美凯龙爱家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公告

公开时间:2024-12-27 公 开 人:苏州美凯龙爱家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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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美凯龙爱家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赵志强、孙小培:

2024年8月1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0591破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苏州美凯龙爱家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当日作出(2024)苏0591破98号《决定书》,指定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第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经管理人审定并经债权人会议核查,最终认定债务人的债务总金额为773012.1元,债务人目前无财产可供分配。债务人注册资本500万元,唯一股东上海美凯龙爱家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认缴500万元,持股100%,注册资本足以覆盖全部债务,若股东、法定代表人及高管有和解意向,请于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向管理人提交书面和解方案,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管理人提交和解方案的,管理人将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债务人破产程序。

如对拟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债务人破产程序有异议的,也请于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逾期提出异议的,管理人均视为同意终结本案破产程序。

特此通知。 

 

苏州美凯龙爱家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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