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昀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财产分配原则性方案

桐乡昀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财产分配原则性方案

公开时间:2024-09-09 公 开 人:桐乡昀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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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桐 乡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浙 0483 破 16 号之二
申请人:桐乡昀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由浙江红船律
师事务所担任。
2024 年 9 月 2 日,桐乡昀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
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桐乡昀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财
产分配原则性方案》已经提交于 2024 年 7 月 5 日召开的第一次债
权人会议审议,管理人就本案目前已经掌握及后续可能接收的财
产拟定了《桐乡昀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财产分配原则性
方案》,待管理人正式完成资产清收后,根据本分配方案计算具
体分配数额,向债权人告知后进行分配。该方案经出席本次债权
人会议的债权人表决,其中同意该方案的债权人 2 人(均为有效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数 100%,其所代表的债权额
占全部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100%,人数及金额均超过 50%,
故请求本院裁定认可上述分配方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规定,破产财产应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法律规
定顺序进行清偿,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
比例分配;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提交债权
人会议讨论、通过。桐乡昀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提请认可
的《桐乡昀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财产分配原则性方案》,
确定了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比例、数额、方法、步
骤、提存等分配规则和分配实施办法,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程序合法,且在财产处理及分配上能够贯彻保护债权人公平受偿
原则,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
百一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桐乡昀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破
产清算财产分配原则性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O二四年九月三日


(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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