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钢福利企业公司、湖南娄底市华康工贸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涟钢福利企业公司、湖南娄底市华康工贸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公开时间:2023-04-21 公 开 人:湖南娄底市华康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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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钢福利企业公司、湖南娄底市华康工贸有限公司

合并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涟钢福利企业公司、湖南娄底市华康工贸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2020年8月3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20)湘13破申2号民事裁定、(2020)湘13破申3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涟钢福利企业公司以下简称福利公司、湖南娄底市华康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康公司”,以下合并简称“两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0年8月19日分别作出(2020)湘13破2号之一民事决定、(2020)湘13破1号之一民事决定,指定湖南潇湘破产清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两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0年11月9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13破1号、2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两公司合并破产清算。2021年4月2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破监3号民事裁定,维持(2020)湘13破1号、2号之一民事裁定。20219月14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13破1号、2号之二民事裁定,裁定宣告两公司破产。

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并结合清理的两公司破产财产情况,拟定如下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并表决:

、参与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一)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

管理人已完成债权审查工作并制作《关于债权申报与债权审核情况的报告》提交至债权人会议。管理人依法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后将无异议的债权报请法院裁定确认,最终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为准。

(二)诉讼仲裁未决债权

诉讼或仲裁未决债权,管理人按照诉讼或仲裁请求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存,最终以判决或仲裁裁决认定的金额按本分配方案进行清偿。

二、两公司可供分配的财产

截至本分配方案作出之日,两公司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包括货币财产、非货币财产变价收入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的非变价收入财产,具体如下:

1.管理人接管的两公司银行账户及现金。

2.两公司名下所有非货币财产变价收入:包括两公司已变价处置的资产和将来变价处置的资产取得的收入。

3.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的非变价收入财产:包括租金收入、已追回和可追回的应收账款、主动回款、执行款划归、存款利息、安全生产押金等已取得或取得的非变价收入财产。

4.两公司依法享有的其他财产性利益。

三、破产财产分配的原则

(一)破产财产的分配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有序的原则,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分配。

(二)坚持按照法定程序清偿债务,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务时,按照比例清偿。

四、各项债权分配顺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次破产财产分配按如下顺序依次清偿:

(一)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本次破产清算需清偿的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诉讼费用、审计费、评估费、管理人报酬、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等。

(二)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对特定财产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应当在特定物变价款内优先全额清偿。

(三)抵押担保债权对特定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担保债权应当在特定物变价款内优先全额清偿。

(四)职工债权清偿

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报酬及工程优先债权后,若无设立担保的财产尚有剩余,依法将清偿职工债权

由于两公司安置职工陆续达退休年龄,为补缴养老保险并办理“缴一办一”退休手续,管理人向福利公司股东涟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涟钢集团)借支社保补缴费用。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原则上按照垫付的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涟钢集团垫付的款项作为职工债权,按照职工债权顺位进行清偿。

(五)税款债权清偿

清偿职工债权后,依法将清偿税款债权;剩余财产不足以全额清偿时,根据追回的应收账款及其他可分配的财产,全额或按比例清偿。

(六)普通债权清偿

清偿税款债权后,依法将清偿普通债权,剩余财产不足以全额清偿时,根据追回的应收账款及其他可分配的财产,按比例清偿。其中,诉讼或仲裁未决债权的清偿额,依法予以提存。

(七)劣后债权清偿

清偿普通债权后,依法将清偿劣后债权,剩余财产不足以全额清偿时,根据追回的应收账款及其他可分配的财产,按比例清偿。

管理人将根据资产处置的结果、应收账款催收的结果等情况,以最终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按照本分配方案确定的债权顺序制定具体的分配实施细则予以执行。

五、本次分配预留费用的说明

由于本次破产清算工作尚未完全结束,管理人将从本次可供分配财产中预留部分费用,用于后续办理破产人享有对外债权的诉讼追收、破产人的档案保管、通知、公告、注销手续等工作。

待相应破产费用支付之后,如预留费用有剩余,剩余部分管理人按照本分配方案,直接向相关债权人追加进行分配。

六、分配实施办法

(一)分配方式

一般以货币方式进行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实施转账支付。除另有约定外,清偿款优先偿还本金。如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等,原则上由管理人依法予以补缴,不向个人进行分配,债权继承等特殊情况经申请批准后可考虑向个人分配。

(二)分配提存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受领的,视为放弃。管理人将提存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如果财产数量不足以分配的,不再追加分配。

诉讼或者仲裁未决债权的清偿额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七、其他事项说明

对于依法不再需要留存的提存金额、以及破产人取得其他收入的,按照本财产分配方案,将扣除分配费用、管理人报酬等破产费用的余额,由管理人报告人民法院后按照本分配方案直接进行追加分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本方案的生效及执行

本分配方案由债权人会议讨论、表决,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或批准后执行。

 

涟钢福利企业公司管理人

湖南娄底市华康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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