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俊丞贸易有限公司重整案债权表三十二、暂缓确认债权表公示公告

湛江市俊丞贸易有限公司重整案债权表三十二、暂缓确认债权表公示公告

公开时间:2025-06-15 公 开 人:湛江市俊丞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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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俊丞贸易有限公司重整案

债权表三十二、暂缓确认债权表公示公告

湛江市俊丞贸易有限公司债权人、债务人:

202237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8破申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湛江市俊丞贸易有限公司重整一案。202238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082号决定书,指定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为湛江市俊丞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湛江市俊丞贸易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采用非现场会议方式核查债权的方案》,现管理人执行方案如下:

一、管理人于2025615日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本案的钉钉群“俊丞重整案联络群”以及本案的“俊丞重整案”微信公众号将《湛江市俊丞贸易有限公司重整案债权表三十二(购房人分表)》、《湛江市俊丞贸易有限公司重整案暂缓确认债权表》进行公示。

二、本次公示的债权所对应的核查期至2025630日结束。若各债权人、债务人对管理人所公示的《债权表三十二》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应当在2025630日前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债权人或债务人未在前述期限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对《债权表三十二》所公示的内容均无异议,管理人将依法提请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即2025715日前)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三、关于本次公示的《湛江市俊丞贸易有限公司重整案暂缓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暂缓确认债权基于以下原因未能审查确认,为暂缓确认债权:

1.申报的债权部分或全部需要进一步核实,或破产受理前发生过清偿但对于已经清偿的款项数额以及清偿的具体时间管理人目前尚无法充分掌握;

2.因其他原因未能确认的债权。

上述暂缓确认债权管理人将在前述原因消失或处理后继续进行审查确认并公示,供债权人会议、债务人核查。针对暂缓确认债权的情况,详见管理人编制的《暂缓确认债权表》。

四、未尽事宜,请详细阅读债权表三十二、暂缓确认债权表公示文件。如有疑问请联系管理人,联系电话:020-6271981313926449849

特此公告。

湛江市俊丞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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