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捷博大汽车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 破产财产分配公告

北京嘉捷博大汽车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 破产财产分配公告

公开时间:2024-06-26 公 开 人:北京嘉捷博大汽车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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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嘉捷博大汽车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破产财产分配公告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于202199日裁定受理北京嘉捷博大汽车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嘉捷)破产清算一案(案号:(2021)京01230号,以下简称本案),并于2021108日依法指定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为本案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北京嘉捷博大汽车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以下简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本案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北京一中院裁定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本案中,北京嘉捷经北京一中院裁定确认的无争议债权金额合计为80,368,457.27元(人民币,下同),涉及2户债权人,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金额为79,817,897.27元,普通债权总金额为550,560.00元。本案无职工债权、社保债权、税款债权

根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北京嘉捷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金额为82,845.60元,主要系管理人处置北京嘉捷名下财产的收入及管理人账户款项的利息收入。本次分配中,扣除破产费用及管理担保物支出的费用后,剩余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为30,951.86元。本次参加分配的为有财产担保债权,普通债权无法得到清偿。

针对经北京一中院裁定确认的有财产担保债权,管理人已于2024626依据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方式向其进行了一次性现金分配,分配金额合计为30,951.86元(除前述分配款外,向其退还了其垫付的费用29,221.83元)。

综上,管理人已于2024626日根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完成了北京嘉捷破产财产的第一次分配,因北京嘉捷现无其他财产可供分配,本次分配为北京嘉捷破产财产的最后分配。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本案不存在该条规定的情形。

特此公告。



北京嘉捷博大汽车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

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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