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绿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 关于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 收费办法

西安市绿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 关于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 收费办法

公开时间:2024-05-30 公 开 人:西安市绿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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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1破75申报债权通知书西安市绿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1217日之前向西安市绿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以下简称“补充审查费”)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为保障破产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破产管理人特制定本办法,补充审查费的收费标准和方式如下:

一、补充审查费用以补充申报债权人的申报金额为计算依据

二、对于补充审查费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规定,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加计算: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三、下列特殊的个人或单位补充申报债权的,免交补充审查费: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人身损害赔偿金、补偿金或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等社会公益机构。

四、补充审查费的收取方式

1、补充申报的债权人在经管理人告知本收费办法后,仍坚持申报的应当签署《补充申报风险告知书》。

2、签署完毕前述风险告知书后,管理人应接收债权申报资料并以补充申报人申报金额为基数计算出相应的补充审查费数额,向补充审查人发出《补充审查费用交纳通知书》,补充申报人于收到通知书后5日内向管理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费用的视为放弃补充申报,管理人对补充申报债权不予审查、登记。

五、补充审查费用的收费账户:

账户名称:西安市绿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

账号:15713381340018

开户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支行

六、补充申报人应当承担审查和确认债权的费用,该笔费用的承担与债权审查和确认结果无关

七、补充申报人承担的债权审查和确认费用,与管理人报酬及担保物管理报酬无关,不影响管理人报酬与担保物管理报酬的确定和收取。

、补充申报人支付补充审查费后,管理人应完成债权审查工作管理人不承诺债权审查结果,债权审核结果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应提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特别注意在本公告发布7日内申报债权且债权资料符合初步审查条件的债权人,免收补充审查确认费。

 

             西安市绿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

                            202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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