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报告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报告

公开时间:2021-11-08 公 开 人:丽水市博业铝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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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核查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的报告

丽水市博业铝制品有限公司债权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等法律法规规定,博业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产生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权人会议核查。据此,管理人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博业公司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支付情况:

一、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情况

1.截止目前的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管理人本着节约原则,在做好清算工作的前提下将各项破产费用控制在最低标准。截止2021116日,已产生的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合计2,260.94元,已由管理人垫付。包括:公告费600元、刻制印章费150元、邮寄费155元、差旅费1,355.94元。

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后至程序终结之前将产生的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的范围,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报酬、因履行债务人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及其他费用。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后至程序终结之前将产生包括评估费、审计费、诉讼费、文印费、差旅费等在内的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该费用由博业公司破产财产随时清偿支付。

其中,评估机构及审计机构由管理人通过邀请询价,并由管理人择优选择,选择确定之前,评估、审计机构及费用承担,需由管理人提交非现场债权人会议(破易通平台方式)表决确认。

3.程序终结之后将产生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本案由丽水中院出具终结裁定后,将产生后续包括公告费、档案管理(含电子档案存档、纸质档案保管)等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程序终结后,预留10,000.00元作为后续费用支出,实行多退少补。

二、管理人报酬方案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规定了管理人报酬的计算方法。根据该规定,由人民法院在以下比例范围内确定管理人报酬(包括应向丽水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缴纳的个案会费)

不超1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部分12%;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1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8%;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6%;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3%;1亿元至5亿元的部分1%;超过5亿元的部分0.5%

管理人报酬在该比例情况下,乘以90%计收。

2.关于担保抵押债权部分的管理人报酬,由担保抵押债权人与管理人另行协商确定。

3.如根据本报酬方案计算收取的管理人报酬不足丽水中院对于执转破案件管理人报酬补贴标准的,不足部分由管理人申请补贴。

三、核查异议须知

如对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或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请填写异议表决票,并在提交议案表决票时将表决票提交给管理人。核查表决规则适用本次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规则,即参会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过半且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比例过半表决同意的,核查通过。

 

 

 

丽水市博业铝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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