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24)豫0523破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24)豫0523破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4-11-20 公 开 人:河南康立医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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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 0523 破 1 号之三
2023 年 12 月 18 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河
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23)豫
05 破申 1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河南康立医疗设
备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作
出(2023)豫 05 破 15-1 号民事裁定书,指定我院审理该案。
本院查明,截至 2024 年 8 月 15 日,共有 14 户债权人
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总额为人民币 28659684.66
元。管理人审查后,依法编制债权表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提
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经债权人会议核查,认定无异议
债权 13 户,债权总额为 28613042.56 元,其中:享有特定
财产担保的债权 1 户,债权金额为 5805962.2 元,第一顺序
债权(职工债权)1 户,债权金额为 120361.77 元,第二顺
序债权(税费及其他社保债权)2 户,债权金额为 591714.29
元,第三顺序(普通债权)9 户,债权金额为 22094924.3 元。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务人、债权
人对于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 13 位债权人
的债权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

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等 13 位债权人的债权予以确认(详见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桑倩倩
审 判 员 田太军
人民陪审员 李卫华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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