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佳雷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常州市佳雷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公开时间:2024-02-01 公 开 人:常州市佳雷电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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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常 州 市 武 进 区 人 民 法 院

决定书

(2024)04122

2023728日,本院根据债权人梁新东的申请,裁定受理了债务人常州市佳雷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本院随机摇号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决定由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并指定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顾萍为组长。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〇二四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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