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债权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

申报债权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

公开时间:2024-12-27 公 开 人:丹东万通城市燃气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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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时间:2025-02-21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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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辽06破3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丹东万通城市燃气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12月3日作出(2024)辽06破申3号民事裁定,受理申请人丹东万通城市燃气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于2024年12月18日作出(2024)辽06破申3号决定书,指定辽宁仁正律师事务所担任丹东万通城市燃气有限公司管理人。丹东万通城市燃气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2月6日前,向丹东万通城市燃气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辽宁省东港市经济开发区银河路15号辽宁仁正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李宇、苗秀娥;电话:13029218404、1824252664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丹东万通城市燃气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丹东万通城市燃气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2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以“现场会议+网络会议”同步进行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通过“破栗子——破产案件一体化管理平台”或征得丹东万通城市燃气有限公司管理人同意到本院第九法庭参加债权人会议,具体参会方式由管理人另行通知。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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