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皖8601破76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2022)皖8601破76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公开时间:2022-09-15 公 开 人:安徽瓯鹏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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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决定书

(2022)860176

2022913 日,本院根据杨成翠的申请,裁定受理安徽瓯鹏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之规定,本院现决定指定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担任安徽瓯鹏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十三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程序加快破产案件审理的办案指南》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本案适用简化审理程序。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 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 办理债务人工商、税务注销登记等破产程序终结事宜;

10 履行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管理人应于指定之日起三日内制定工作计划提交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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