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杰信达投资有限公司补充债权申报材料提交通知(二次通知)

华杰信达投资有限公司补充债权申报材料提交通知(二次通知)

公开时间:12小时前 公 开 人:恒天创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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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杰信达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恒天创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北京公司)破产,并指定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

贵公司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管理人已收到。但债权申报材料未按照管理人要求提供债权所依据的基础合同以及相应支付凭证,代垫货款需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相关合同、支付凭证、同意垫付的证据、沟通记录等证据材料,管理人将债权申报格式模板通过邮寄方式未能送达贵司,现将材料再次通过公告形式送达。

贵司相关权利义务以本通知书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决定书、通知书为准。法院通知书上管理人联系方式变更为本通知书联系方式。

为充分保障债权人权利,贵司补充提交材料期限延长至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如贵司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未能按照要求提交或逾期提交补充材料,管理人将不予确认贵司的债权,贵司可依法提起确认之诉。

管理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联系人:王炳森

联系人电话:15811368806

特此通知。

(附(2024)京01破申301号裁定书、(2024)京01218号决定书、(2024)京01218号之一通知书、债权申报须知、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文件清单、授权委托书、债权人送达地址确认书、银行账户确认书模板、债权人承诺书)

恒天创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10月9日


附件

债权申报表

债权人名称

 

电话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等证件号码

 

债权人性质

1.自然人☐   2.机构☐

有无担保

1.无 ☐ 2.有☐

担保人名称:

担保金额:

担保形式:1.保证☐  2.抵押 ☐ 3.质押☐

有无诉讼、仲裁文书或公证文件

1.无☐  2.有☐

申报债权金额

总金额:           大写(币种)            小写(币种)

本金:    (小写/币种) 利息:          (小写/币种)

其他(如罚息、违约金、滞纳金等):

(类别/小写/币种)

债权形成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形成的时间、原因、过程、利息及申报债权中其他类别的计算方法等,可专门附件说明)

 

备注

1、本债权申报表不构成无效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等)的重新有效和确认;

2、债权人已全面、完整知晓本次债权登记的有关要求并保证提供资料及情况的真实、合法、完整,否则一切法律责任合后果由债权申报人承担;

3、请填写本债权申报表所附的申报材料目录并提供相应的材料,仅提供本申报表而无任何证据材料的或仅提供相关追证据材料而未提供本申报表的,将无法完成债权申报;

4、债权申报人需预留有效联系方式(电话、地址及邮箱等),管理人将相关文件邮寄至指定地址、通过传真发送至指定号码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指定邮箱均视为有效送达,因债权申报人未正确填写联系方式导致的相关文件无法送达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由债权申报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签章:                   申报日期:

后附1、债权申报文件清单;2、授权委托书。

附件

债权申报材料清单

债权人:

申报债权文件目录

份数

页数

原件或复印件

1

 

 

 

2

 

 

 

3

 

 

 

4

 

 

 

5

 

 

 

6

 

 

 

7

 

 

 

8

 

 

 

9

 

 

 

...

 

 

 

提交人声明:本次提交的所有债权申报文件与原件相一致,不存在变造、伪造等情形,否则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签收人声明:本次债权申报文件的签收并不代表签收人对其申报债权以及提交文件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的确认。

提交人                                     提交时间:

签收人:                                   签收时间: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方式:

受托人:

工作单位: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委托人就恒天创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特委托上述受托人作为代理人参加本案的破产清算程序。受托人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但不限于:

1、向本案管理人申报债权、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及资料,并处理与债权申报相关事宜;

2、签署、递交、接收和转送有关本案破产清算程序内的各类法律文书及其他文件资料;

3、参加本案的债权人会议并代表委托人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4、处理与本案相关的其他法律事务。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日期:

附件

债权申报须知

各位债权人:

为明确债权申报的有关事项,帮助债权人顺利申报债权,管理人现就债权申报材料及相关注意事项等说明如下。

一、债权申报表的填写

请各位债权人在管理人所提供的《债权申报表》中填写申报的债权金额、债权形成原因、是否有财产担保及是否是连带债权等事项。债权人在需要说明的事项一栏中可以详细说明: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连带权利人、连带义务人等主体的具体情况及债权的发生、变更、担保及保证、转移、履行、抵销、清偿或部分清偿、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的时间和发生数额(包括债权原始数额、余额、各种利息、罚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构成事项)等全部情况。

请各位债权人如实填写《债权申报表》后附的申报材料目录,并准备相应的证据材料。

企业法人等单位的债权,须在《债权申报表》上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债权须在《债权申报表》上由债权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各位债权人如认为该表填写空间不够的,可后附续表。

二、证明债权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企业法人等单位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和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等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金融机构的,还需提供有效的《金融许可证》《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等金融业资格的证明;如发生单位名称变更或法定代表人变更,导致其与申报的债权材料记载不符的,必须提交变更的法律文件和证明文件。

个人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债权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进行申报的,还须提交的材料:单位债权人委托代理人申报的,还须根据样本提交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个人债权人委托他人申报的,还需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三、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

1.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款、贷款合同,购货、销货合同等)、协议、备忘录等证明存在合同债权关系文件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2.各类票据、划账单、汇款单、对账单、检验单、验收单、提货单,以及工程类商务中标书、工程预(结)算书等合同履行凭证的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3.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等相关合同及相关的登记证件(包括但不限于他项权利证)等担保原始材料原件(核对后归还)和复印件。

4.债权的发生及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移、债务承担、合同转让、债权债务重组、抵销、清偿)等原始材料原件(核对后归还)和复印件。

5.债权如涉及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则须提交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已经判决正在执行或正在进行中的案件的起诉书、仲裁申请书、诉讼保全申请书、保全裁定书、生效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执行申请书、法院执行裁定书、法院执行案件通知书等)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6.债权如涉及对建筑工程的争议,须提交建筑工程审计报告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7.利息计算方法及计算过程的书面说明,管理人特别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请各位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注意利息计算截止日期为2024425日。

8.债权人主张债权的相关证明资料,如催款、催收通知等。

9.债权公证文书或相关公证文书(如有)。

10.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及其金额等情况的其他材料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债权人与债务人出现会计账面金额不一致时,债权人要提供会计明细账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11.债权人提交申报债权材料一式两份,请在每页材料上进行签字或盖章(骑缝章)。

12.债权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提交材料时的有关注意事项

1.债权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中,《债权申报表》需提交两份原件,其他材料须带原件核对,并提交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一式两份,原件核对后退还。对于债权人提交的材料复印件,债权人为单位的,在复印件每一页上加盖单位公章及骑缝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由债权人本人或代理人在复印件每一页上签字。

2.债权人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需在复印件材料中签注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否则一切法律后果自负字样。

3.债权人向管理人提供的外文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债权人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5.债权人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资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我国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6.债权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务必在债权申报材料中注明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电话、手机电话、传真、邮寄地址及邮政编码等。管理人将相关文件邮寄到指定地址、通过传真发送至指定号码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指定邮箱均视为有效送达。

7.提供材料纸张统一为复印纸A4型。

8.债权申报登记完毕后,管理人将向债权人发放债权登记回执。

特此说明。

恒天创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109

附件

债权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债权人

 

 

 

 

 

 

 

管理人对债权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1.为了便于债权人及时收到法院、管理人各项文书,保证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债权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2.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清算工作的各个阶段及各项事宜。

3清算阶段,债权人的送达地址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告知管理人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4.债权人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有关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债权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1)债权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以其户籍登记、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2)因为债权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管理人或者债权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导致各项文书未能被债权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债权人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

本人(本单位)确认下列地址为送达地址:

联系地址:

邮编:

收件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债权人对自己送达地址的确认

 

我已经阅读了管理人对债权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债权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

      

附件

恒天创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银行账户确认书

 

债权人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债权人银行

账号信息

开户银行

 

开户行号

 

账户名

 

账号

 

 

 

管理人告知事项

1.为保证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债权人应当如实提供银行信息账户信息,并确保该账户可用于转账收款,上述信息一经填写即确认为清偿收款账号;

2.破产程序终结前如果上述内容发生变更,债权人应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变更事项;

3.如债权人提供的信息有误,或未及时告知管理人变更事项,致使清偿款项无法到达债权人账户,债权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债权人

(签名/盖章)

我已阅读管理人对债权人填写《银行账户确认书》的告知事项,知悉相关法律责任,并保证填写内容真实、准确、有效。

 

债权人(签名/盖章):

 

附件

恒天创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债权人承诺书

恒天创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人/本单位承诺向管理人提交的所有债权申报材料,无论盖章、签名与否,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伪造、变造等虚假情形;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核对无异。

特此承诺。

 

债权人(机构盖章/自然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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