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钢实新事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武汉钢实新事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公开时间:2022-11-28 公 开 人:武汉钢实新事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5183次 债 务 人:查看更多债务人详情
  • 打印

武汉钢实新事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

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武汉钢实新事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后,管理人于2022年10月14日通过非现场方式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鉴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已作出决定,临时确定武汉融拓智能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3名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为7,621,423.01元;而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未提请审查债权审核结果。故为了充分保障债权人权益,避免债权人因债权尚未确定而无法行使参会权、表决权,管理人在本次债权人会议上,仍保障债权人依据临时确认的债权数额行使表决权。故此次债权人会议应到债权人3家,其中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3家,代表债权额7,621,423.0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此次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表决事项:债务人(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补充方案

表决情况:享有表决权的3家债权人中,共收到表决票2张,其中2家债权人同意,0家债权人反对。有1家债权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管理人提交表决票,根据《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第三条第一款的约定,如表决权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管理人提交表决票的,视为弃权。综上,同意该方案的债权人共有2家,代表债权额7,576,553.01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99.41%。

表决结果:通过。

 

以上事项全部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管理人将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中予以公示。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武汉钢实新事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2022年11月21日        

附件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决议.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