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京0112破3号-关于北京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债权的公示

(2025)京0112破3号-关于北京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债权的公示

公开时间:12小时前 公 开 人:北京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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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职工债权的公示

 

2025430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通州区法院”)作出(2025)京0112破申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北京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威建筑”)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430日作出(2025)京01123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由于本案债务人法定代表人蔺洪齐已经去世,而华威建筑破产申请阶段代理人李亚飞、周英辉明确拒绝配合管理人工作,管理人无法通过债务人调查华威建筑欠付职工工资的情况。

截至2025913日,共有4名职工向管理人提供相关债权成立和欠付的材料,经管理人审查相关材料,就本案职工债权公示如下:

序号

姓名

金额

1.         

华文

467,000.00

2.         

申延圣

878,906.28

3.         

郝大智

1,583,487.50

4.         

郝广鹏

1,583,487.50

合计

4,512,881.28

管理人就审查意见简单阐述如下:

关于华文提供的材料,其同时主张了欠付工资和三险欠费,但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除应当纳入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费外,其余社会保险费应属社保类债权,且本案通州区社保中心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华文可以向管理人补充提交其个人应缴养老保险的欠费情况,或等待管理人通过通州区社保中心自行调查后另行确认该部分债权。因此,管理人仅能确认华威建筑欠付其工资为华文享有的职工债权,共计467,000.00元。此外,华文亦主张了其办事垫付资金共计169,384.00元。但华威建筑确认欠付该等款项的时间为2010年,华文并未提供2010年后华威建筑自认欠付款项或华文向华威建筑主张欠付款项的证据,因此该部分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管理人不予确认。

关于申延圣提供的材料,其债权本金786,000.00元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且已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取得终本裁定,管理人予以确认。但其主张劳动报酬利息计算不受《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限制于法无据,管理人计算其依据(2022)冀09民终4029号享有的利息实为92,906.28元。

关于郝大智提供的材料,其向管理人提供了其与华威建筑间的《劳动合同》,管理人确认其与华威建筑存在劳动关系。但《劳动合同》并未记载其薪资标准。其补充提供了《华威公司拖欠公司员工郝大智、郝广鹏劳务工资报酬明细》(“《明细》”),该份《明细》由郝大智签字、华威建筑盖章确认。根据郝大智提供的材料及《明细》,其虽然与华威建筑建立劳动关系,但有别于一般职工,其工作内容为代理公司出庭应诉,其工资计算依据参照已废止的《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京发改规[2016]10号)中“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部分,根据案件标的额按比例计算。管理人审查了其提供的相关授权委托材料、相关案件判决、裁定等文书,认为虽然郝大智在相关诉讼程序中的主要工作成果仅为出庭应诉并简单发表答辩意见,其工资计算方式与劳动市场一般员工迥异,工资数额也远高于法律服务行业的律师费实际收费情况,但鉴于华威建筑、郝大智均在《华威公司拖欠公司员工郝大智、郝广鹏劳务工资报酬明细》签字、盖章,其关于工资计算方式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管理人只能认可。据此管理人认定其享有职工债权共计1,583,487.50元。

关于郝广鹏提供的材料,管理人的审查意见与对郝大智提供材料的意见相同。管理人认定其享有职工债权共计1,583,487.50元。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日期自2025913日起至2025917日止,即5个自然日。如对上述审查结果存在异议,应当向管理人提供书面异议及证据材料。经异议后管理人不予调整的,应当自2025913日起15个自然日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逾期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示。

 

 

北京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913

 

管理人联系人:邓家昊

联系电话:17797641296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1幢环球金融中心办公楼东楼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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