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粵20破19号之一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粵20破19号之一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2-07-25 公 开 人:中山市磷肥厂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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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2019号之一

申请人:中山市磷肥厂管理人。

负责人:余婷。

本院作出(2021)粵20破申20号民事裁定,立案受理债务人中山市磷肥厂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优游涵泳律师事务所担任中山市磷肥厂管理人。2022520日,中山市磷肥厂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为由,申请本院宣告中山市磷肥厂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在本案清算过程中,管理人对中山市磷肥厂进行了接管、调查、债权审查、财产接收等工作。经管理人调查,中山市磷肥厂已停业多年,管理人未接收到债务人任何财产。截至管理人报告之日止,共有3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3笔债权,申报金额合计65595770.78元,本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已裁定确认上述3家债权人申报的3笔债权,确认债权总额为65595770.78元。

本院认为,根据管理人对中山市磷肥厂的财产和负债情况进行调查的结果,可以认定中山市磷肥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故管理人提请本院宣告其破产,符合法律规定。中山市磷肥厂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提请终结破产程序,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中山市磷肥厂破产;

终结中山市磷肥厂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

【磷肥厂】宣破及裁定终结裁定书、公告.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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