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4)浙 0903 破 6 号公告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4)浙 0903 破 6 号公告

公开时间:2024-04-03 公 开 人:浙江新科海运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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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4)浙 0903 破 6 号公告

本院根据债务人浙江新科海运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4312日裁定受理浙江新科海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浙江新科海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债权人应在2024630日前,向管理人 (联系地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康腾路22号永翔大厦西楼二楼;联系人:林律师;联系电话:1806940233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

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新科海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新科海运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4715日上午915分在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地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昌正街56号)召开浙江新科海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会议方
式、参会流程由管理人将另行通知。请各位债权人按时参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包括债权人说明会),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身份证
明。债权人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浙江新科海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等有关人员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册、文书等,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义务及责任。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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