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债务人核查债权的报告

关于提请债务人核查债权的报告

公开时间:2024-08-30 公 开 人:东莞市启诚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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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债务人核查债权的报告

2024)启诚破管字第12

 

债务人付相泽: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中院”)于2024710日作出(2024)粤19破申1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东莞钲熙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东莞市启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4710日作出(2024)粤1990号决定书,指定德勤企业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担任启诚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对申报的债权登记造册,逐一进行审查,并编制了初步确认债权表(详见附件1)提交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具体情况如下(以下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债权申报情况

截至本报告日,共有3户债权人(共3笔债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本金为963,117.34元,申报利息为0.00元,申报其他债权为98,017.28元,申报债权总额合计1,061,134.62元。

管理人未发现有对启诚公司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申报债权。

二、债权审查情况

管理人对截至本报告日申报的3户债权人资格及债权性质、金额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如下:

(一)经审查确认债权:

1、税款债权:经审查确认1笔税款债权,金额为667,117.34元;

2、普通债权:经审查确认共1笔普通债权,金额为151,750.00元;

3、民事惩罚性赔偿金:经审查确认共1笔迟延履行利息,金额为6,267.28元。迟延履行利息属于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依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之规定,启诚公司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以此用于清偿迟延履行利息。

(二)暂列为待定债权:11笔,申报债权金额为236,000.00元。根据债权人提供债权申报材料,其所申报债权对应的租赁合同相关款项收款方并非启诚公司,根据现有资料不足以确认该笔债权为启诚公司债权。

三、职工债权调查情况

根据管理人所接管的财务账册显示,启诚公司存在应付职工薪酬1,900.00元;经访谈启诚公司股东与前法定代表人林绍良,其表示启诚公司无雇佣职工,不存在欠付职工工资的情况。

管理人结合阅卷材料、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天眼查等各类公开信息网站渠道查询,未发现启诚公司存在劳动纠纷诉讼、仲裁案件。

公积金方面,管理人于2024725日通过电子邮件向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查询启诚公司的公积金欠缴情况,并于2024726日前往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启诚公司的公积金欠缴情况。根据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启诚公司在东莞市无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记录。

社保费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南城税务分局向管理人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启诚公司未欠缴社保费用。

综上,经管理人调查,暂未发现启诚公司存在职工债权。

 

现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将初步确认债权表(附件1)提交债务人核查。请债务人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对初步确认债权表记载的债权进行核查。

 

详见附件。

东莞市启诚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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