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国华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分配实施细则

重庆国华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分配实施细则

公开时间:2020-12-21 公 开 人: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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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国华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分配实施细则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9日作出(2018)渝0120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重庆国华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公司”或“债务人”)破产重整,并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2018)渝0120破5号决定书,指定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担任重庆国华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因《重庆国华模具制造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0日裁定终止国华公司重整程序并宣告国华公司破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管理人拟定的《重庆国华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由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8)渝0120破5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

根据上述情况,结合国华公司破产财产的实际变现情况,管理人制定国华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实施细则如下:

一、本次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

截至2020年12月20日,国华公司破产财产收入合计为4949725.85元,其中:

(一)债务人银行存款141786.56元;

(二)管理人账户余额118422.29元;

(三)债务人无担保财产变价总额4689517元,包括债务人机器设备、模具、家具、办公设备、车辆、商标及无证房产;债务人已设定抵押的土地、房产,在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经抵押权人申请,已以流拍价以物抵债抵偿给了抵押权人,未变价产生货币资金。

二、参与本次分配的费用及债权情况

(一)共益债务及破产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41 条、第 42 条之规定,截至 2020年 12月20日,国华公司未支付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如下:

1.已产生、未支付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为2120748.65元,包括:

(1)审计及评估费用共330000元;

(2)破产案件受理费73896.56元;

(3)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10000元;

(4)国华公司破产期间的欠薪(2018年10月9日至2020年8月31日)654852元;

(5)国华公司宣破后终止劳动合同产生的经济补偿金546182.67元;

(6)无担保财产部分管理人报酬金额505817.42元。

2.预计将产生的破产费用947276.2元。

(1)衍生诉讼费100000元,最终金额以实际产生为准;

(2)破产财产变价生产的税费760000元,最终金额以实际产生为准;

(3)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37000元(包括档案保管费、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邮寄费等);

(4)预留破产费用50276.2元,包括遗留问题处理费、破产财产分配费用、企业银行账户注销、税务注销及工商注销等费用。

(二)申报的债权

1.经人民法院确认的债权人及债权金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58 条之规定,可参加本次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及债权金额以债权人会议审核并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确认为准。经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8)渝 0120破 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国华公司破产案裁定确认的债权人共49户,涉及债权60笔,债权总金额为111975621.15元。

具体情况为:担保债权2户,债权金额21686234.14元;税款债权2户,债权金额 1843762.33元;普通债权45户,债权金额 88445624.68元。

2.职工债权

国华公司经管理人调查、公示确认的职工债权共70户,债权金额1881701元。

三、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114 条的规定,本次分配金额为4949725.85元,具体分配如下:

1.清偿已产生、未支付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120748.65元;

2.预留将产生的破产费用947276.2元;

3.清偿职工债权1881701元,清偿比例100%;

    4.税款债权、普通债权暂无财产可供清偿。

四、后续清算工作

本实施细则在报人民法院备案后,管理人将据此开展分配工作。管理人将继续勤勉尽责,履行管理人职责,完善后续清算工作。

破产财产按本方案分配完毕后,在债务人破产程序终结后的两年内,若管理人发现债务人有可能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将依法实施追加分配。

五、公示期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2月21日起公示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示期为三天。对本实施细则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于公示期届满前向管理人提交书面异议并附相关材料,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对本实施方案无异议,管理人将于公示期届满后实施债权分配。

 

重庆国华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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