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05-08 公 开 人:六安锦绣箱包有限公司管理人(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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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皖1502破5之一

 

申请人:六安锦绣箱包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吕淑毅,该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裁定受理柴金风六安锦绣箱包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提出对六安锦绣箱包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申请2025年41日,六安锦绣箱包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申请宣告六安锦绣箱包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六安锦绣箱包有限公司现无任何资产,确认的普通债权总额为398303.93元,已经严重资不抵债。2025年2月28日,管理人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核查通过了《六安锦绣箱包有限公司管理人执行职务工作报告》《六安锦绣箱包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审查工作报告》《六安锦绣箱包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审查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听取了参会债权人对于债权确认数额及是否同意终结破产程序的意见,实际到会2户债权人,债权人对债权审核结果及终结破产程序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六安锦绣箱包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情形及其他重整、和解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六安锦绣箱包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六安锦绣箱包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金成军

    马从军

      

 

 

○二五年

 

法官助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子以公告。


附件

六安锦绣箱包公司宣告破产及终结破产程序民事裁定书.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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