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得擅自使用重庆宏隆齿轮股份有限公司机器设备的公告

关于不得擅自使用重庆宏隆齿轮股份有限公司机器设备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12-25 公 开 人:重庆宏隆齿轮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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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6月27日作出(2025)渝05破申309号民事裁定,受理重庆宏隆齿轮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宏隆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7月3日作出(2025)渝05破254号决定,指定北京市康达(重庆)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赵春晓为管理人负责人。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执行职务现就敦促立即停止使用宏隆公司机器设备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2025年8月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扣押了宏隆公司位于重庆市綦江区古南工业园区A区綦江区金福二路1号内的60项机器设备及车牌号为渝DC2719的机动车等资产,并交由管理人就地存放管理。嗣后,管理人进一步查明了相关资产的型号、规格、数量等情况。(资产情况详见后附清单)

宏隆公司的上述资产属于破产财产,未经管理人或人民法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如有关单位和个人正在使用上述资产,请立即停止使用,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附:1.《宏隆公司资产清单》

2.管理人联系方式:赵春晓,电话13 0834 6361,李仁汉,电话177 2303 8880;联系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江北嘴锦嘉国际大厦10层

重庆宏隆齿轮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12月23日


附件

宏隆破管〔2025〕53号-不得擅自使用机器设备的公告-宏隆公司破产清算案20251223.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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