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康禾之星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终结破产程序公告

苏州康禾之星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终结破产程序公告

公开时间:2024-12-30 公 开 人:苏州康禾之星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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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公  

 

 

 

2024)苏 0583  152 号之二

 

 

2024年12 26 , 苏州康禾之星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管理人 向本院提交申请称:苏州康禾之星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现有财产已 分配完毕,故提请法院裁定终结苏州康禾之星五金机电有限公司 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因管理人未接管到苏州康禾之星五金机电有限公 司的财务账册等资料,故无法对苏州康禾之星五金机电有限公司 进行审计,管理人已将不对债务人进行审计的情况告知了全体债 权人。截至 2024  12  25 日,管理人接管到苏州康禾之星五 金机电有限公司的财产总额为 31083.29 元。经管理人审核认定 的债权总金额为 271615.45 元,其中税款债权 99361.53 元、社 保债权 660.12 元、普通债权 165203.50 元、劣后债权 6390.30 元。管理人在清算过程中垫付的破产费用为 531 元。截止目前未 有债权人及苏州康禾之星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对管理人编制的《债 权表》提出异议和未收到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本院已经裁定确认 上述无异议债权。因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管理人拟向法院提起 追收未缴出资诉讼,本案已产生及预留的破产费用共计 20851.87 元(含快递费、涉案车辆过户税费、诉讼费及保全费等)。剩余 10231.42 元已分配给本案税款及社保债权人。

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经管理人依法清算,苏州康 禾之星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现有财产已分配完毕,符合破产法规定 的终结破产程序的法定条件,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本案终结破 产程序后,不影响管理人继续依法履职,如后期有破产财产分配, 管理人将依照本院认可的财产分配方案进行分配。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 院于 2024  12  26 日宣告终结苏州康禾之星五金机电有限公 司破产程序。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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