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集团致君(苏州)制药有限公司重整案补充债权表

国药集团致君(苏州)制药有限公司重整案补充债权表

公开时间:2024-03-25 公 开 人:国药集团致君(苏州)制药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2824次
  • 打印

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的报告之次债权人会议后债权变动审查说明

各位债权人:

2021年5月11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做出(2021)苏0585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吉林省惠丰医药有限公司对国药集团致君(苏州)制药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苏州万庆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庆公司”或“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1年6月3日做出(2021)苏0585破5号《决定书》,指定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

作为管理人,我们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勤勉尽职地调查、核实债务人所欠之债务,并形成了债权表,管理人召开非现场债权人会议并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

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和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债权审查情况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审查情况

202182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向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提交了《提请债权人核查债权表的报告》及《国药集团致君(苏州)制药有限公司债权表(2021811日)》供债权人核查。

截至202199日,上述异议期间届满,管理人审查确认32家债权,审查确认债权金额100,184,484.72元其中担保债权金额57,517,787.00元,税务债权金额为3,874,501.43元,社保债权金额为962,558.61元,普通债权金额为37,829,637.68元,均经债权人及债务人核查。据此,管理人于2022315日提请太仓市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无争议债权2022325日,太仓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585破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太仓市税务局32家无争议债权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债权审查情况

20221025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向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提交了《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的报告之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债权变动审查说明》及《国药集团致君(苏州)制药有限公司债权表(20221017日)》供债权人核查。

截至2022119日,上述异议期间届满,管理人审查确认63家债权,审查确认债权金额289,292,437.82元;其中税务债权金额为592,649.90元,社保债权金额为17,142.83元,公积金债权金额为2,087,670.00元普通债权金额为286,594,975.09元,均经债权人及债务人核查。据此,管理人于20221110日提请太仓市人民法院裁定补充确认无争议债权20221117日,太仓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585破5之一民事裁定书,对国家税务总局太仓市税务局63家无争议债权进行裁定确认

二、二次债权人会议后待认定债权的处理

沧州中天医药有限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1500万元,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因其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管理人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将其申报的债权待认定处理

20229月7日,管理人赴最高人民法院参与了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再审2023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本案,管理人委托律师参与了该案的庭审沧州中天医药有限公司已注销,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其唯一股东赵俊民参加诉讼。20241月26日,管理人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309号民事裁定书,认定虽然沧州中天医药有限公司被注销,但其唯一股东赵俊民是其债权的法定继受主体,同时判决债务人向赵俊民赔偿损失760万元并承担相应诉讼费20242月22日,赵俊民向管理人提供了《变更债权人情况说明》,要求管理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30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将债权人沧州中天医药有限公司变更为赵俊民,并根据该裁定书确认其债权。据此,管理人将债权人由沧州中天医药有限公司变更为赵俊民,并认定其债权金760万元

另,最高人民法院判定债务人负担部分案件受理费,其中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65,00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5,400.00元,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400.00元。由于该案为破产衍生诉讼,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相应诉讼费管理人将作为破产费用处理。

、新申报债权的认定

2023年6月25日,管理人收到太仓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申报材料,申报普通债权金额85,415.00元。管理人依据破产法规定以及重整计划的安排,对该笔债权进行审查,发现该笔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故不予认定,并向太仓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发送了不予认定的债权审查意见,在债权核查期限内太仓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债权确认诉讼的处理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后,广州汉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管理人认定的债权不服,向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案号(2023)苏0585民初3981号)。该案于2023年2月17日、2023年7月12日两次进行了开庭审理,管理人委托律师参与了该案的庭审2023年7月24日,太仓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585民初398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广州汉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支持管理人原先作出的债权审查结果。广州汉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此未提起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另,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未予认定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申报的债权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也提起了债权确认诉讼,后因未缴纳仲裁费按撤诉处理。故管理人维持原先的审查结果,对其申报的债权不予认定。

综上,管理人认定赵俊民普通债权金额760元,认定广州汉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普通债权金额为3,911,890.00元,对太仓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申报的债权不予认定

四、异议债权的救济途径

债权人对本次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五日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管理人将在收到书面异议后三日内予以回复,管理人逾期不回复的或者债权人对管理人回复不服的,债权人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如债权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的,管理人将据此提请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确认本次债权表记载的债权。

 

国药集团致君(苏州)制药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国药集团致君(苏州)制药有限公司债权表

(截止日期:2024222日)

单位:人民币/元

一、普通债权

序号

债权编号

债权单位名称

债权性质

申报债权金额/元

不予确认债权金额/元

确认债权金额/元

1. 

025

广州汉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借款

3,911,890.00

0

3,911,890.00

2. 

062

赵俊民

经济损失赔偿款

15,000,000.00

7,400,000.00

7,600,000.00

3. 

102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服务费

150,000.00

150,000.00

0

4. 

104

太仓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污水处理费

85,415.00

85,415.00

0

 

债权累计

申报债权金额/元

不予确认债权金额/元

确认债权金额/元

19,147,305.00

7,635,415.00

11,511,890.00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