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执行职务工作报告

管理人执行职务工作报告

公开时间:2023-04-04 公 开 人:成都市玖零壹零企业管理连锁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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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执行职务工作报告

2021)玖零壹零破44

成都市玖零壹零企业管理连锁有限公司债权人:

成都市玖零壹零企业管理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或“玖零壹零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成都鼎荣聚商贸有限公司申请,由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移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玖零壹零公司进行破产审查。

2021年73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作出(2021)川01破申1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成都鼎荣聚商贸有限公司对玖零壹零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21)川0155号《决定书》,指定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四川中砝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管理人。

20218月30日,本案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部第四法庭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财产管理、变价方案》以及《财产分配方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后,管理人根据债权人反应的情况以及调查情况继续开展工作。现就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至本报告出具之日管理人执行职务情况及后续工作安排,向债权人报告如下:

一、接管工作情况

(一)资料接管情况

20218月21日,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潘小川向管理人移交了债务人名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姓名章、营业执照正副本。

鉴于债务人的财务凭证较多,管理人经与债务人股东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伟公司”)协商,由鹏伟公司提供债务人财务资料暂存地。20223月30日,潘小川委托的潘志彬、管理人、鹏伟公司三方共同对债务人的财务资料进行清点移交。经清点,管理人发现潘小川移交的财务资料并不完整、缺乏账簿等情况,要求潘小川完整移交,但其表示已将其能够控制的财务资料进行了完整移交。因潘小川移交的财务资料不齐全、缺乏账簿等情形,导致管理人无法对债务人进行全面审计,进而无法进行全面清算。

(二)财产接管情况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管理人调查到债务人在7个银行账户中共有322590.2元银行存款,后续还了解到债务人在简阳农商行简城支行的银行账户截至20228月4日有余额87.67元。除因银行或接管成本超出可接管金额原因无法进行接管外,最终管理人接管到321025.62元(含商标变卖款,不含利息收入,下同)。

二、调查工作情况

(一)知识产权调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管理人的调查了解到债务人名下尚有处于有效注册状态的商标,具体的商标情况如下:

序号

商标名称

注册号

申请日期

国际

分类

专用权期间

1

9010 CONVENIENCE STORE

13275743

20139月23

35

20151月21日至20251月20

2

9010

10389935

20121月4日

43

20133月14日至20233月13

3

9010

4515842

20052月28

35

2018107日至2028106日

(二)对外投资情况调查

为了解债务人对外投资的成都市百威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威公司”)的情况,管理人前往百威公司注册地址进行了查看,发现百威公司并未在该该地经营。此后,管理人询问潘小川有关情况,其表示百威公司已停止经营。管理人为查明百威公司的经营情况,要求潘小川移交百威公司的会计账簿,但其表示只能移交凭证而无法移交会计账簿。因其不向管理人移交会计账簿,管理人也无从查明百威公司的经营和财产情况,接管百威公司的材料将需要寻找资料存储地,将额外产生破产费用并进一步降低可供债权人分配的财产,故为维护玖零壹零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未进行财务资料移交。

(三)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旗连锁”)收购款调查

经管理人调查了解,债务人、潘小川、潘尾英与红旗连锁于20194月签订《委托拓展商铺协议》及补充协议,红旗连锁收购债务人商铺资产及商标,经查阅红旗连锁提供的20208月20日《委托拓展商铺对账确认单》显示截至20208月20日,红旗连锁应付拓展费22909090.5元,已付拓展费19500000元,未付拓展费3409090.5元,双方费用代垫结算后红旗连锁应向债务人支付代垫费用2479698.36元,合计红旗连锁未付债务人款项为5888788.86元。余款5888788.86元由红旗连锁支付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作为前述两个法院所涉债务人18个执行案件债权人的执行案款。

《委托拓展商铺对账确认单》显示的19500000元经管理人查阅红旗连锁提供的银行转账单,显示已经支付完毕,支付情况如下:

序号

支付时间

支付金额(元)

收款人

收款账号

收款开户行

1

2019.4.4

1000000

潘尾英

6226681600898508

光大银行成都光华支行

2

2019.4.23

2000000

成都市玖零壹零企业管理连锁有限公司

128905858710601

招商银行成都天顺支行

3

2019.5.8

5000000

631006268

民生银行成都永丰支行

4

2019.5.23

3000000

5

2019.5.23

5000000

6

2019.6.18

2000000

100700082671

友利银行成都分行

7

2019.6.25

1500000

4402931019100123938

工行抚琴支行

总额

19500000

/

为查明债务人在收取1950万元的去向,管理人分别调取了债务人前述有关银行流水,银行流水显示1950万元去向如下:

(四)简阳农商行贷款调查

通过债权申报审查,管理人了解到债务人于20184月向简阳农商行简城支行贷款2200万元。管理人向简阳农商行调取了银行流水以查明贷款去向。经管理人调查,发现该2200万元于发放贷款时被债务人委托支付给成都市优尚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尚佳公司”),委托支付的凭证载明用途为“货款”。通过“天眼查”显示,优尚佳公司成立于20151026日,法定代表人为刘双晓,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刘双晓持股90%、段承生持股10%。20176月18日,优尚佳公司的备案联络员为潘尾英。为查明2200万元贷款为货款的真实性,管理人与刘双晓进行联系,其表示人不在成都,对于其成为优尚佳公司股东前的情况不知情,并表示其受让持有优尚佳公司股权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因受调查权限限制,管理人无法就此进一步调查。

(五)关联主体资金走向调查

经管理人调取债务人资金,管理人发现债务人与股东等存在较多的资金往来,往来的汇总情况如下:

(六)调查中的难点和疑点问题

因管理人权限和手段有限,对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以及1950万元的后续具体去向,管理人无法彻底查清。在调查中,管理人认为在有关资金往来中存在如下疑点:

1.关于优尚佳公司交易真实性问题。从资金流水显示,优尚佳公司自201611月开始就与债务人存在大额资金往来,而2018年的2200万元直接以“货款”名义支付,但该2200万元是否为真实的货物交易存疑。

2.关于百威公司交易真实性问题。往来流水中,百威公司与债务人亦存在大量资金往来,因账簿缺失,管理人无法对对往来资金的真实用途进行查明。

3.与潘志彬、张艳、刘双晓等关联方往来资金真实性问题。潘志彬、张艳、刘双晓等作为债务人工作人员或潘小川的亲属,与债务人存在较多资金往来,管理人对该资金往来的真实用途与目的无法查明。

4.关于红旗连锁1950万元收购款真实用途问题。因缺乏账簿,管理人无法确定1950万元具体用途是否基于真实交易。

5.关于商务用车问题。管理人调查了解到债务人于20191月18日以1123000元购入一台丰田埃尔法商务用车,在使用133天以后以1000元的价格销售给邓兴林,据管理人了解邓兴林为原债务人职工,但因管理人手段和权限限制,无法查明进一步去向以后后续是否给付合理对价。

三、债权审核确认工作情况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部分债权人的债权申报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导致暂缓认定,且还有部分债权人进行了补充申报。现管理人已完成了全部债权审核工作,并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审核确认的债权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要求,于20221219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公告,同时一一发送债权人进行核查,并通过微信发送给潘小川核对。第二批次核查、核对的债权共8笔,涉及申报金额36588408.5元,其中申报的税务债权5261134.28元、普通债权31327274.22元,经管理人审核确认的债权总额32438613.92元,其中税务债权5261134.28元、普通债权27177479.64元。

至此,管理人已完成全部47户申报债权的审核工作(申报债权总计为48户,其中第48号债权人红旗连锁撤回申报)。截至20221219日,申报债权47户(不含撤回申报的红旗连锁,下同),管理人审核确认成立的46户,审核确认成立的债权总额为45964009.71元,其中税务债权5261134.28元、普通债权40702875.43元;认定债务人职工债权人52人,涉及职工债权共计997965.5元。以上职工债权、税务债权、普通债权总额为46961975.21元。

对于管理人审核确认的无异议债权,管理人已依法提请人民法院予以确认(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情况见附件5、附件6),鉴于管理人查明的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管理人已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裁定见附件7)。

四、财产管理与变价工作情况

(一)知识产权的管理与变价

在管理人调查了解到债务人名下的3个处于有效状态的商标后,管理人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财产管理、变价方案》进行了公开变卖。在变卖期限内,仅有红旗连锁报价人民币100元并成交。成交后,管理人向红旗连锁发出成交通知,并由其办理商标专用权转移登记。

(二)对外投资的管理与变价

鉴于管理人查询到百威公司具有尚未履行完毕的强制执行案件,且实际控制人无法向管理人移交会计账簿导致管理人无法查清百威公司的实际经营和财产情况,故管理人根据百威公司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强制执行案件认定债务人对百威公司的股权价值较低,并按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财产管理、变价方案》,于20221212日发布了《成都市玖零壹零企业管理连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股权变卖公告》(以下简称“第一次公告”),但截至《第一次公告》载明的变卖报价截止日,无潜在意向竞买人报价。故于20231月17日发布了再次《成都市玖零壹零企业管理连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股权变卖公告(第二次)》(以下简称“第二次公告”),但截至《第二次公告》载明的变卖报价截止日,仍无人报价。鉴于玖零壹零公司持有百威公司的股权进行了二次变卖均无法处置,根据《财产管理、变价方案》,管理人将对该股权做报废核销处理,如债权人认为该股权具有价值的,可以在指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请抵债,详细见附件1《关于以物抵债竞价的通知》。

(三)银行存款的管理

对能够接管的债务人银行存款,管理人及时转移至开设的管理人银行账户。严格按向成都中院报备的财务制度进行使用。

五、诉讼工作情况

(一)与鹏伟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等案件

本案清算期间,债务人的股东鹏伟公司向成都中院提起了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管理人依法出庭履职,并与鹏伟公司达成《民事调解书》,同意配合鹏伟公司行使股东知情权。20224月27日,管理人在核实鹏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身份后,配合其行使了股东知情权。但鹏伟公司在查阅有关资料后,以资料不齐全为由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管理人在接到法院通知后到法院说明了有关情况,该执行按已按终结本次执行处理。管理人还接到人民法院关于鹏伟公司追偿权案件,该案件玖零壹零公司仅为第三人,管理人仍将依法履职代表玖零壹零公司参加有关诉讼。

(二)与重庆普洛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洛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件

本案清算过程中,普洛斯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后,其申报债权所涉的主债务人王永志、潘志彬、曾安丽、高爱丽、何东旭、刘文英、张光勤、张艳分别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管理人作为债务人的诉讼代表人依法履职。现该八案均已审结。

六、破产费用情况及其他债权清偿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管理人为执行职务以及破产案件受理费等产生破产费用8,137.43元,管理人已按有关规定予以清偿。

本案玖零壹零公司债权人有职工债权、税务债权、普通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以及债权人会议及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财产分配方案》(裁定见附件8)的规定,按职工债权、税务债权、普通债权的顺序进行分配。管理人仅接管到玖零壹零公司银行存款321025.62元,但管理人审核认定的债权高达45964009.71元,调查认定的职工债权997965.5元。玖零壹零公司财产在扣除破产费用后,可供债权人分配的财产不足以清偿职工债权,其他顺位的债权人清偿率为0,具体清偿情况见附件2《关于<财产分配方案>执行情况告知书》。

七、接受法院及债权人会议监督情况

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涉及财产管理和变价的,管理人严格按《财产管理、变价方案》进行管理和变价。同时,虽然合议庭发生变更(变更情况见附件4),但管理人仍然定期向成都中院提交汇报,涉及债权人事项的及时发布公告。管理人承诺将继续秉持忠实勤勉的原则履职,自觉接受法院、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八、后续工作安排

(一)分配与终结破产程序

根据管理人接管的债务人资金以及管理人审核确认的债权,债务人的资金仅能用于清偿破产费用、部分职工债权,其他顺位的债权清偿率均为0。

鉴于目前的情况,债务人无法调查查明获取更多的债务人财产,也已无法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查清,故管理人拟在对债务人已查明的财产及确认的债权进行分配后,依法提请成都中院终结本案破产程序。

(二)关于无法审计和全面清算的问题

因债务人未向管理人移交完整的财务凭证,未向管理人移交会计账簿,导致管理人无法对债务人进行审计,进而造成管理人无法对债务人进行全面清算(见附件3《关于无法进行财务审计和全面清算的报告》)。

在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并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三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的规定,债权人在终结破产程序后,可以按照前述规定,向导致债务人无法清算的责任人主张相应的民事责任。

特此报告。

成都市玖零壹零企业管理连锁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44

附件:

1.《关于以物抵债竞价的通知》;

2.《关于<财产分配方案>执行情况告知书》;

3.《关于无法进行财务审计和全面清算的报告》;

4.《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5.2021)川0155号《民事裁定书》;

6.2021)川015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7.2021)川015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8.2021)川0155号之三《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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