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驳回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4-03-18 公 开 人:郑州胜通金属加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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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郑州胜通金属加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荥阳市京 城路与科学大道交叉口西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82679483562H。

法定代表人: 杨桂云, 经理。

管理人: 郑州通领破产清算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负责人: 李文星。

2022年7月7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郑州胜 通金属加工有限公司的申请, 裁定受理郑州胜通金属加工有 限公司(简称胜通公司) 破产清算一案, 并于同日裁定该案 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指定郑州通领破产清算咨询服务有限 公司担任郑州胜通金属加工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  负责人为李文星。2024年3月1日,管理人向本院提请

驳回胜通公司破产申请的报告。

本院查明,胜通公司于 2008 年 9 月 5 日经荥阳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 法定代表人杨桂云,营业期限为无固 定期限, 经营范围为法兰盘加工; 销售: 混凝土用钢棒;  品收购;销售建材、五金、机电、阀门、阀体;铸造、铝铜

制品加工。公司注册资本为 1050 万元, 股东刘俊岭认缴出

 650 万元, 持股比例 61.9048%;股东时继生认缴出资 400

万元,持股比例 38.0952%。

根据河南卓美会计师事务所于 2023 年 3  3 日作出的 《郑州胜通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净资产专项审计报告》(豫卓 美专审字【2023】第 7011 号),截至 2022 年 7  7 日,胜 通公司资产总计 107750670.82 元, 其中货币资产 51689.52 元、应收账款 1380303.52 元、预付款项 402600.48 元、固 定资产 18145500.65 元、在建工程 82442682.2 元、无形资  5327894.45 元; 负债合计 101559183.82 元, 其中短期借  6931000 元、应付账款 61623495.04 元、应付职工薪酬 933800 元、应交税费 651806.37 元、其他应付款 31381382.41

元;所有者权益合计 6191487 元。

另查明, 荥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2021 年 3 月 1                 (项     2020-410182-34-03-101579), 项目名称为“郑州胜通金属 加工有限公司组装 2000 台机柜建设项目”,项目总投资 3000 万元。荥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2021  4  12 日出具河           (项     2104-410182-04-01-513180), 项目名称为“郑州胜通金属 加工有限公司年加工 30 万平方米钢化玻璃建设项目”,项目 总投资 1000 万元。2021  9  23 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 阳分局出具《关于<郑州胜通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年加工 30  平方米钢化玻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 的批 >》,主要内容为:“《郑州胜通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年加工 30 万平方米钢化玻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

信。我分局批准该《报告表》”。

根据胜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桂云、股东时继生及刘俊岭 陈述,胜通公司机柜年组装 2000 台机柜建设项目和年加工 30 万平方米钢化玻璃项目具有完整生产线能够正常生产,  利润能达 360 万元;胜通公司与郑州市冲必达新能源有限公 司有合作意向,该公司在胜通公司院内共同建设充电桩建设 项目, 胜通公司投入变压器、电源、电柜、土地等设备,年

净利润约 200 万元。

再查明, 本院于 2023  8  9 日作出的(2023)豫 0182 民初 4988 号生效判决,认定 2010  2 月 22 日,胜通公司 时任股东安丽娜、秦国通、时继生、丁胜利、刘俊岭将增资

 990 万元抽逃转移。

另据管理人查明, 胜通公司亦存在应予驳回的情形。胜 通公司与股东之间存在多次大额资金往来,个人银行账户与

公司银行账户混同使用, 财产状况难以查清。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

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首先, 关于胜通公司是否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 债务人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 清偿能力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具备破产原因。 本案中,  合河南卓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显示,胜通公 司账面资产大于负债。结合胜通公司现有状况, 其仍能继续 生产经营,具有盈利条件并偿还债务的能力, 故不应认定胜

通公司具备破产原因。

其次, 关于胜通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的目的。本案中,管

理人查明胜通公司存在胜通公司与股东之前长期存在大额

资金往来,有财产混同之嫌, 结合本案系债务人申请破产的 案件, 不排除胜通公司存在为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可能

性。

综上, 胜通公司不具备破产原因, 且符合依法应予驳回 破产申请的情形, 本院应予驳回。胜通公司的破产申请被驳 回后, 债权人可通过诉讼程序、执行程序等其他方式实现债 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郑州胜通金属加工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

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 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

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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