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终结中山汇丰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的公告

关于终结中山汇丰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4-06-17 公 开 人:中山汇丰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清算组
浏览次数:1972次
  • 打印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2)粤2072强清6号

 

 

申请人:中山汇丰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黄昌盛。

2022年4月17日,本院根据李桂朋的申请,裁定受理中山汇丰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隆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担任汇丰隆公司清算组。清算过程中,经清算组调查,汇丰隆公司现有银行存款合计23879.78元,经核实确认的债权人有5名,普通债权金额合计为3442002.58元,劣后债权金额合计为99702.3元;但未能接收到任何账册资料,无法了解汇丰隆公司的经营情况。2024年2月21日,清算组以汇丰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汇丰隆公司破产,并于2024年5月8日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2024年5月17日,本院作出(2024)粤2072破申1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汇丰隆公司的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2条关于“公司强制清算中,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除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并清偿债务的外,应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和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和第33条关于“公司强制清算中,有关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权利人的破产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予以受理。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规定,本院已裁定受理清算组对汇丰隆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汇丰隆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应当终结,清算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中山汇丰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O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汇丰隆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裁定书.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