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江花园餐饮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保密制度

四川锦江花园餐饮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保密制度

公开时间:2022-07-14 公 开 人:四川锦江花园餐饮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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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锦江花园餐饮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文件

                           

保密制度

 

2022)川 0104破 4 号破管8号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根据四川旅投商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5月27日裁定受理四川锦江花园餐饮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6月21日指定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四川亿永正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四川锦江花园餐饮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为保守四川锦江花园餐饮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的秘密,维护相关权利人的权益,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企业秘密是关系破产清算企业及相关权利人权利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二条 管理人所有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知悉的有关企业、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能对外披露的事项,管理人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条  管理人工作人员应保守企业的秘密包括本制度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有关清算企业的财务情况;

(二)有关清算企业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资料等;

(三)有关清算企业职工的人事档案、工资、劳务性收入等资料;

(四)其他经管理人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五)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披露的前述信息,应当依法披露。

第四条 属于企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非经管理人负责人同意不得带离管理人办公场所,前述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管理人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企业秘密由专门人员负责保密。

第五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相关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管理人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应当要求合作单位签署保密承诺。

第六条 具有属于企业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管理人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三)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七条 管理人工作人员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企业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企业秘密。

第八条 管理人工作人员发现企业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管理人负责人;负责人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管理人团队除名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一)故意或过失泄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企业秘密的;

(三)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十条 本制度由管理人负责解释。

 

 

四川锦江花园餐饮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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