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缴出资通知书

催缴出资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4-07-29 公 开 人:石家庄同一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639次
  • 打印

催缴出资通知书

池彦凯先生/女士:

根据石家庄同一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一祥公司”)章程的规定,您方向同一祥公司认缴出资5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货币,出资(认缴)时间2051年6月22日。

2024年6月30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徐敬对石家庄同一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4年7月11日,指定北京市尚公(石家庄)律师事务所为石家庄同一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之规定,您方应当立即向管理人缴纳认缴的出资。

截止本函件发出之日,您方实际出资0元,剩余5万元未实缴到位。为此,现正式函告您方:

请收到本函件之日起30日内将剩余未出资金额5万元全部缴纳至以下管理人账户:

账户名称:石家庄同一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账号:646835825

如您方在上述期限届满后,仍未能实缴全部出资,管理人将依法提起诉讼追收您方未缴出资。

特此告知

                      石家庄同一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7月29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九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规定(二)

第二十条  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管理人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公司的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附件

指定管理人决定书.pdf 下载
民事裁定书.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