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重整民事裁定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重整民事裁定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开时间:2020-01-12 公 开 人: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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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05破申91

申请人:福建世纪昆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保税区综合大楼15A区-3789(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32DYYTIA

法定代表人:郭义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鹏远,男,*族,**年**月**日出生,住**,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通港西街156号安通控股大厦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9520119J

法定代表人:王经文,该公司董事长。

20191210日,福建世纪昆仑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昆仑公司”)以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盛船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安盛船务公司进行重整。本院于20191216日通知了安盛船务公司。

安盛船务公司认可世纪昆仑公司所述事实,对世纪昆仑公司的重整申请表示无异议。安盛船务公司还称,截至2019930日,公司账面资产总额421203.07万元,主要为固定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变现能力较弱,账面货币资金仅171.04万元。公司账面负债总额324312.84万元。

本院查明,安盛船务公司的住所地位于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登记机关为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45000万元。2019410日,世纪昆仑公司与安盛船务公司签订《船用润滑油供应协议》(合同编号:SJKL201904-02,就世纪昆仑公司为安盛船务公司船舶供应“昆仑”牌船用润滑油并提供所需的服务支持和技术支持等事宜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双方于当月10日之前核对上个月的加油数量和应结算金额,对供油数据核对无误后,世纪昆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安盛船务公司,安盛船务公司于当月10日和25日分两次付清上个月全部已开票货款,否则,安盛船务公司应每日按到期应付未付货款金额的0.05%向世纪昆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对截止至2019930日的账目进行复核,安盛船务公司账簿记录尚欠世纪昆仑公司1756574.5元,世纪昆仑公司在《企业询证函》“信息不符”处标注,“贵司未将2019.9.2564939元)2019.9.26(20716元)2019.9.29(20616元)2019.9.29(64040元)入账实际合同金额至930日欠款为¥1926885.5元。20191130日,世纪昆仑公司向安盛船务公司发出《债权催收函》,指出安盛船务公司已确认签收但未支付的案涉协议项下的货款达1691388.94元,其中746034.94元债务已逾付款期限,剩余货款也将在12月份到期,并催告安盛船务公司于2019122日前偿付逾期债务。2019122日,安盛船务公司复函确认欠款事实,并称公司目前面临严重的经营困难,资金短缺,实际已无力支付世纪昆仑公司主张的债权款项。

本院认为,安盛船务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登记机关为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安盛船务公司与世纪昆仑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船用润滑油供应合同关系,世纪昆仑公司依约履行供油义务后,安盛船务公司未依约支付货款,且经催告后仍未能偿付,应认定安盛船务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世纪昆仑公司作为债权人依法有权申请安盛船务公司进行重整。安盛船务公司对重整申请没有异议,具有通过重整复兴再生的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福建世纪昆仑商贸有限公司对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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