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渊浩纺织有限公司债权申报通知书

南通渊浩纺织有限公司债权申报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4-05-07 公 开 人:南通渊浩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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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通知书
                         
2024)渊浩管字第03

各位债权人: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于2024425日根据中投融资担保海安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南通渊浩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429日指定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南通渊浩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

你(你单位)应在202467日前向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为保障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债权申报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1申报时间202467日之前,9:0016:30(节假日除外)。

2、申报地点: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中南世纪城23号楼25    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   

邮编:226000   电话:0513-8011931813615200371

3、申报债权时应提交的材料:

1)债权申报书;

2)主体资格证明:

   债权人是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其身份证;

   债权人是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

3)债权人委托他人代为申报的,应提供债权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是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还应提供执业证复印件和单位指派函;

4)证明债权存在的全部证据材料。

4申报时请携带上述材料复印件一套并提供全部原件供管理人核对

 

根据人民法院通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4613日上午900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第十六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特别告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第一条的相关规定,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

望你(你单位)如实申报,杜绝申报虚假债权或提供虚假申报资料,以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南通渊浩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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