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公开时间:2024-05-11 公 开 人:台州市屹豪模具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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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时间:2024-06-18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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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 州 市 黄 岩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浙 1003 破 7 号 

本院根据江苏日新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 2024 年 5 月 7 日裁定受理台州市屹豪模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并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指定浙江康大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台州市屹豪模具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24 年 6 月 12 日前向 台州市屹豪模具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机电五 金城四楼;邮政编码:318050;联系电话:15858644044;联 系人:梁辉)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 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 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台州市屹豪模具 有限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 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 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台州市屹豪模具有限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 产程序终结前,应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 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本院、管理 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根据本院、管理人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 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 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台州市屹豪模 具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 交付财产。 

本案以非现场的形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18 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 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 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 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 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本案公告均刊登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网 址:https://pccz.court.gov.vn)。 

特此公告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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