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资情况的调查通知及敦促股东履行注册资本缴纳义务的通知

关于出资情况的调查通知及敦促股东履行注册资本缴纳义务的通知

公开时间:2024-12-16 公 开 人:北京建隆建筑工程联合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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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资情况的调查通知及敦促股东履行注册资本缴纳义务的通知

 

全体债权人、股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1112日作出(2024)京01破申12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北京建隆建筑工程联合公司(以下简称“建隆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1119日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为北京建隆建筑工程联合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在建隆公司强制清算阶段,清算组已对注册资本进行调查,建隆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管理人未调查到其他资料,现将注册资本情况向各债权人及股东告知如下:

一、建隆公司各股东认缴及实缴的注册资本金

根据管理人调查,建隆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500万元,已实缴金额为669万。部分股东在收到要求补缴注册资本金的通知书后,向管理人对其认缴的股份及实缴的金额提出异议,经管理人核实,根据建隆公司年检报告、(2007)高民终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及各股东提供的在2009)一中执字第01133号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案款收据等认定各股东认缴注册资本金额及实缴金额如下:

一、注册资本及股东持股比例

建隆公司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人民币,股东及持股比例如下:

1)北京中易诚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实业公司)认缴270万元,持股比例18%

2)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认缴750万元,持股比例50%

3)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原:上海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认缴120万元,持股比例8%

4)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认缴120万元,持股比例8%

5)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原: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公司)认缴120万元,持股比例8%

6)山东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山东省建筑工程总公司)认缴120万元,持股比例8%

二、注册资本实缴情况

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涉诉涉执信息,吉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文建筑公司”)曾对建隆公司股东提起注册资金不实赔偿纠纷诉讼,并申请执行,二审案号为(2007)高民终字第716号,执行案号为(2009)一中执字第01133号,因此为核查建隆公司股东实缴金额,建隆公司强制清算阶段,清算组向法院申请查阅(2009)一中执字第01133号案件材料。

根据(2007)高民终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2009)一中执字第01133号案件材料及北京中易诚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文件,管理人核查建隆公司股东实缴金额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2007)高民终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

2009)一中执字第01133号执行金额

其他

合计

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

50%

750

0

0

0

0

北京中易诚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8%

270

270

0

0

270

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

8%

120

0

66

54

120

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8%

120

54

45

0

99

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8%

120

54

45

0

99

山东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8%

120

0

80

0

80

合计

100%

1500

378

236

54

668

综上,建隆公司注册资本金1500万元,实缴668元,未实缴金额832万元,其中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完成实缴义务。

三、强制清算阶段追缴注册资本金

清算组向未完成实缴义务的股东发出追缴注册资本金的通知书,除山东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建设公司”)外均未进行回复,也未进行实缴。

山东建设公司回复清算组其已完成实缴义务,理由为在2009)一中执字第01133号案件执行过程中,山东建设公司与吉文建筑公司达成和解,对于山东建设公司承担的120万元债务吉文建筑公司愿意放弃40万元的追偿权,因此山东建设公司已经为建隆公司承担了120万元的债务,应当等额计算山东建设公司出资额,已在出资范围内承担了全部出资义务。但上述理由清算组不予认可。

因清算组未接管到建隆公司财产,因此清算组向各股东及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向各股东及债权人征询意见是否通过诉讼方式追缴股东未实缴的注册资本金及垫付诉讼费用,但各股东及债权人均未向清算组回复意见,也未垫付诉讼费用。

四、管理人再次要求补缴注册资本金并就追缴注册资本金事宜向债权人及股东征询意见

1、如各债权人及股东经调查后发现新证据证明已缴纳注册资本金,请及时向管理人回复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2、如未实缴的股东经调查后未发现新证据、新情况,请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联系管理人办理补缴出资事宜。

3、若股东未联系管理人实缴注册资本金,各债权人及股东是否同意由管理人代为起诉追究未实缴股东的出资责任,并愿意垫付相关诉讼费用?如不同意由管理人代为起诉追究或未垫付相关诉讼费用的,各债权人及股东是否同意不再就根据章程约定的出资比例要求其他股东承担补充缴纳注册资本金的责任?如各债权人及股东未对前述事项进行回复或不同意管理人提出的前述方案或未按期垫付相关诉讼费用的,管理人将不提起相关诉讼,有关前述事项的风险由各债权人及股东承担。

请各债权人及股东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就以上事项向管理人进行书面回复。如同意垫付相关诉讼费用的,请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联系管理人垫付追收金额相对应的案件受理费,逾期未回复的,相关不利风险由贵司承担。

特此通知。

 

北京建隆建筑工程联合公司管理人

20241213 

附:

1受理破产清算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2、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4、管理人联系方式: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兆泰国际中心16-21B座,郑薇,18813194642


附件

(2024)破管字第3号-关于注册资本金.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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