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对(2025)粤13民初149号民事判决 提起上诉的征询意见通知

关于不对(2025)粤13民初149号民事判决 提起上诉的征询意见通知

公开时间:2025-12-11 公 开 人:惠州市利物铺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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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不2025)粤13民初149号民事判决

提起上征询意见通知

 

惠州市利物铺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及股东、全体债权人:

惠州市利物铺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邹皓彦、邹伟光、白雨菡、毕瑞坚一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粤13民初149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邹皓彦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向原告惠州市利物铺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返还378900元及利息(以378900元为本金,从2020年4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惠州市利物铺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管理人2025年12月8日收到前述民事判决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追偿权的行使需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2025)粤13民初149号民事判决已查明,利物铺公司与邹皓彦、邹伟光约定以广州银行贷款抵扣双方欠款,案涉银行贷款的内部负担义务主体为利物铺公司,后续因未及时还款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毕瑞坚以案涉房产提供抵押担保的行为系职务行为,相应法律后果由利物铺公司承担;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案涉债务用于邹皓彦与白雨菡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亦无证据证明邹伟光参与贷款协商或收取贷款款项。现利物铺公司主张邹皓彦、白雨菡共同偿还3243468元及利息、邹伟光对不能清偿部分债务承担二分之一连带赔偿责任、毕瑞坚偿还120340元及利息,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因此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仅判决邹皓彦返还378900元及利息,驳回利物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上述审理情况,管理人拟不对(2025)粤13民初149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对上述民事判决不服,应于判决 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即2025年12月23日前(含当日)】向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现管理人将上述民事判决向债务人及其股东、各债权人送达,并就管理人拟不对(2025)粤13民初149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及是否有相关主体垫付诉讼费用(如需支付上诉费)事宜征询债务人及其股东、全体债权人意见。

其他说明:

债权人会议决议提起上诉的管理人将代表利物铺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预交诉讼费用按财产案件诉讼请求标的额计算(具体以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为准)届时管理人将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通过管理人账户预交诉讼费用,如判决利物铺公司需在诉讼中承担诉讼费用,该诉讼费用将列为破产费用在破产财产中优先清偿。

为保障破产清算工作的高效、稳步和有序推进,充分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该上述情况征询全体债权人意见,各债权人可于2025121717:30前将《征询意见单》送达至管理人(如有相应证据请一并提交至管理人);若逾期不提交《征询意见单》,将视为债权人对管理人拟2025)粤13民初149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无异议。

本次征询通知将通过两种方式送达:一是按各债权人预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载明的手机短信、邮箱发送;二是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告。管理人统计完债权人会议征询情况后,将通过手机短信或邮箱向各债权人通报结果,并同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告。

特此通知。

 

 

                    惠州市利物铺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1211

 

 

附:

1. 2025)粤13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

2. 征询意见单

管理人联系方式:潘律师,电话:13902650093。

联系地址:惠州市江北三新小学对面华隆大厦405室。


附件

(利物铺)关于不对(2025)粤13民初149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征询意见通知..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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