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人民法院公告

高邮市人民法院公告

公开时间:2023-08-20 公 开 人:高邮市京杭不锈钢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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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1084强清122-132号

本院根据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分别于2023年6月29日、7月14日裁定受理高邮市京杭不锈钢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格隆科技有限公司、高邮市润杨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扬州豪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扬州瑞德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高邮市万通广告有限公司、高邮煌达贸易有限公司、扬州市和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扬州市鲜鲜禽业发展有限公司、高邮市亨通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扬州红马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强制清算十一件案件,并于2023年7月28日指定公职管理人吴长洪与江苏兴典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清算组。本院经审查后,决定本案将适用快速审理方式。上述十一件企业的债权人应至2023年9月8日前,向清算组【联系方式:江苏省高邮市屏淮路61号华泰路桥七楼江苏兴典律师事务所,韦志成(联系电话1515276070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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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上述十一件企业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9月15日上午9时在高邮市人民法院(地点为江苏省高邮市海潮东路100号)三楼第二十二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0三年七月二年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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