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鑫盛世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破产财产分配公告

深圳市鑫盛世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破产财产分配公告

公开时间:2024-04-23 公 开 人:深圳市鑫盛世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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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鑫盛世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破产财产分配公告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安法院”)于2024年1月26日裁定宣告深圳市鑫盛世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盛世公司”)破产,并于2024年4月2日裁定认可经鑫盛世公司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经向宝安法院请示,管理人拟实施本案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是否实施再次分配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一、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

截至2024年4月15日,本案归集到的破产财产总额为人民币16418.01元(以下若无特殊说明,币种均为人民币),管理人账户余额为16418.01元,扣除仍需要优先清偿和预留的破产费用总额3735.39元,剩余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为12682.62元。

二、本次拟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情况

(一)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数额及比例

1.职工债权

截至2024年4月15日,经管理人调查并公示无异议的职工债权共3笔,职工债权金额为64328元。其中,由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职工债权共1笔,债权金额为62855元,其余2笔职工债权金额为1473元。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七条,由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职工债权,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顺序(即社保债权与税款债权的清偿顺序)清偿。同时,扣除需要清偿和预留的破产费用后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为12682.62元。

因此,位于第一分配顺序参与本次分配的职工债权金额为1473元,可分配到的金额为1473元,分配比例为100%。

2.由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职工债权

清偿位于第一分配顺序的职工债权后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为11209.62元。如前文所述,由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职工债权62855元,按照社保债权与税款债权的清偿顺序即第二分配顺序清偿。

因此,位于第二分配顺序参与本次分配的由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职工债权金额为62855元,可分配到的金额为11209.62元,分配比例为17.83%。

3.普通债权

截至2024年4月15日,宝安法院共裁定确认1家债权人的1笔普通债权,裁定确认的普通债权总额为24018.63元。

由于剩余可供分配的财产尚不足以清偿位于第二分配顺序的由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职工债权,故位于第三分配顺序的普通债权的分配比例为零。

(二)分配的时间及方式

管理人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后,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进行分配。如债权人需变更收款账户的,应在管理人执行分配方案前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提出。

(三)分配的提存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依法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

三、关于补充分配和追加分配的特别说明

首次分配实施后(含破产程序终结后),如存在以下情形且满足再次分配的条件的,管理人将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在扣除相关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上述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规则进行补充分配或追加分配,不再另行制定分配方案:

1.管理人发现或追回新的可供分配财产;

2.特定债权人放弃受领为其提存的分配款,或提存的分配款多于该债权人按上述分配规则可获得的分配金额的;

3.本案后续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预留的破产费用仍有剩余的;

4.其他依法应当补充分配或追加分配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鑫盛世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

附: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陆樱元,18026952097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9楼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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