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破申11-6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破申11-6号

公开时间:2024-06-06 公 开 人:广东展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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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破申11-6号

本院根据张绍登的申请于2024年5月11日裁定受理广东展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担任广东展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管理人。广东展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4年6月20日前,向广东展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5号创业大厦第十二层;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周钊凌0757-83356783、13790086088,吴梓0757-83356783、1562511298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广东展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广东展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年6月2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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